沈某某放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类型/刑事判决书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放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上海年份/2015
title: 2015_上海奉贤沈某某放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updated: 2026-08-04
沈某某放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沈**放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犯放火罪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奉刑初字第8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撤回上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刑初字8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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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刑事案件/2015_上海奉贤沈某某放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