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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十六铺面料市场)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5.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4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44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商场市场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放火罪法律/民事赔偿法律/行政诉讼地域/上海年份/2015

title: 2015_上海黄浦十六铺面料市场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十六铺面料市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放火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辩护人沈、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因与上海松**限公司有经济纠纷,于2015年3月26日11时许,至本市东门路XXX号十六铺面料市场三楼301室,欲找市场负责人陈协商解决纠纷事宜。因陈不在办公室,两人电话沟通无果。陈将事先准备的汽油倒洒在办公桌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火灾造成房屋及办公室内空调、电脑、办公桌等财物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计人民币51,430元。火灾造成中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李某某家的财物毁坏,直接财产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后被告人陈家属已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在本院的审理中,被告人陈*家属向法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1,4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某、陈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的扣押清单;监控录像;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损失统计表;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可以依法从轻和酌情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故意纵火,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判处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赔偿款予以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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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刑事案件/2015_上海黄浦十六铺面料市场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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