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2593_张某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云南曲靖麒麟仓库)
下一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十六 ›

抚顺市杨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年6月缓2年)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1.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4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22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地域/辽宁年份/2015

title: 2015_抚顺市杨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年6月缓2年)

updated: 2026-08-04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因过失引发火灾,并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超过2公顷(每公顷15亩)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抚顺市人民法院认为,杨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超过2公顷以上,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真诚悔罪,通过赔礼道歉取得三被害人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机构同意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判处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2月6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刑事案件/2015_抚顺市杨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年6月缓2年).md
‹ 上一篇:2593_张某某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云南曲靖麒麟仓库)
下一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十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