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庄河市姚某某祭祀爆竹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缓)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玩火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辽宁年份/2015
title: 2015_大连市庄河市姚某某祭祀爆竹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缓)
updated: 2026-08-04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其儿子到庄河市桂云花乡头道岭村上王沟屯北沟山北坡其父坟地祭祀。期间,姚某某在燃放爆竹时,不慎引燃荒草,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与其儿子立即进行扑救并报警求救,后经与消防人员共同努力将山火扑灭。
经庄河市林业调查与资源监测中心现场勘察: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9.5088公顷(合142.63亩),其中大连市庄河市辖区9.0008公顷(合135.01亩)、营口市盖州市辖区0.5080公顷(合7.62亩),火烧迹地均为有林地,涉及树种为柞树、油松树,造成林木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24984元。案发后,被告人与各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均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庄河市人民法院认为,姚某某由于个人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施救、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7月15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刑事案件/2015_大连市庄河市姚某某祭祀爆竹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缓).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