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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何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5.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5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1:35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法律/失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云南年份/2015

title: 2015_云南曲靖何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5年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何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曲麒检刑诉字(2015)第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在麒麟区茨营镇其自家地中放火烧烟桩、杂刺等物,后火蔓延至地边,被告人何某某即用松枝扑灭火苗,并将未烧过的杂刺扔到火堆上后回家。12时5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堆放在火堆上的杂刺燃着,并引发山火,直至17时被扑灭。经调查,此次火灾造成过火面积为121.9亩,林木受损程度为90%。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查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定罪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在麒麟区茨营镇其自家地中放火烧烟桩、杂刺等物,后火势蔓延至地边,被告人何某某即用松枝扑灭火苗,并将未烧过的杂刺扔到火堆上后径自回家。12时5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堆放在火堆上的杂刺等物燃着,引发山火,直至17时山火被扑灭。经调查,此次火灾造成山林过火面积为121.9亩,林木受损程度为90%。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村民农户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恢复被烧植被,取得被害村民农户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调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查证属实,予以确认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林地、林木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交代罪行,积极与被害农户达成恢复森林植被的协议,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何某某符合可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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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刑事案件/2015_云南曲靖何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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