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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敏军失火罪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2.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1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1:01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地域/广东年份/2015

title: 2015_广东广州胡敏军失火罪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updated: 2026-08-04

胡敏军失火罪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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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10-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敏军失火罪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119号胡敏军:你因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胡志威犯失火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火灾确实发生且造成你损失,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和从化市人民法院初审、重审均认为胡志威犯失火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查,2009年2月5日上午,胡志威在从化市吕田镇三村村杨梅塘队土名“大坪山”的山场点火炼山。当天下午“大坪山”发生山火,你的山场被烧。根据气象部门的证明,案发当天未达到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生效级别,飘火的可能性极小。山火是在胡志威离开的四个小时后发生,且其指认的炼山地点与你的山场间没有过火痕迹。你称胡志威在案发后曾破坏现场,只是听他人说的传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胡志威对此否认,现场勘查笔录也没有反映现场曾被破��。现场勘查笔录是在案发后的第七天才制作,仅反映山火的发生极有可能是在胡志威的果园引起,不能得出山火是因胡志威炼山引发的唯一结论。综上,本院(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为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山火系因胡志威炼山行为所致的唯一结论,故判决胡志威无罪。你对上述判决提起申诉,但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推翻上述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需要重新审判的其他情形。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日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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