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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_广东汕头刘双云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5.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3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35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酒店宾馆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放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广东年份/2015

title: 广东汕头刘双云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2_广东汕头刘双云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两次在衡阳**发区放火,具体如下:

2015年5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查笔录、火灾损失统计表、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放火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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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刑事案件/2015_广东汕头刘双云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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