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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刘某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6月缓1年)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1.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2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4:15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年份/2015

title: 2015_和龙市刘某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6月缓1年)

updated: 2026-08-04

和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吉林省和龙市松下坪烈士碑后山林地内上坟烧纸时跑火,造成灌木林过火面积达1.355公顷、有林地过火面积达5.983公顷。案发后,刘某某在失火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和龙市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2月29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刑事案件/2015_和龙市刘某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6月缓1年).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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