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_新疆哈密盖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title: 新疆哈密盖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4_新疆哈密盖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盖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哈密市检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ⅹⅹ犯放火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ⅹ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盖ⅹⅹ因母亲马ⅹⅹ拒绝给其房产证用于贷款买羊而产生怨愤,遂于当日18时许,将一支点燃的烟头放置于其母亲马ⅹⅹ位于哈密市西山乡马场火石泉园艺场ⅹⅹ号平房内的被褥上,引起火灾致该房屋毁损,东侧邻居张**家客厅西侧部分吊顶被烧毁。他人报警后,警察在现场将有作案嫌疑的盖ⅹⅹ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盖ⅹ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马ⅹⅹ、张的陈述,证人管ⅹⅹ、祁ⅹⅹ、姜ⅹ、储ⅹⅹ、裴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哈密市公安消防大队关于火灾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ⅹⅹ故意放火焚烧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放火罪追究被告人盖ⅹⅹ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盖ⅹⅹ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张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马ⅹⅹ、张ⅹ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盖ⅹⅹ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密**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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