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title: 李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
updated: 2026-08-04
李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村民组山场上坟祭祖时烧纸燃放爆竹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专业技术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0866公顷。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有林地面积达两公顷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庐江县冶父山镇冶父山社区孔院村民组山场上坟祭祖,其烧纸燃放爆竹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0866公顷。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的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庐江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张某某、童某某、孔甲、孔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086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罪犯陶**失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徐*甲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甲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施*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强失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李*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彭*来失火案二审刑事判决书(上网)
余*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