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卢X根消防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和龙市刘某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6月 ›

汪清县张某某焚烧糜子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5缓3)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1.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0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4:42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年份/2015

title: 2015_汪清县张某某焚烧糜子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5缓3)

updated: 2026-08-04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4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汪清县汪清镇沙北村汪清大队参场沟内,焚烧糜子杆时不慎引起火灾,造成汪清镇林业站辖区83林班17、25、43、49、70、73、83小班林地被焚烧。经鉴定,过火面积为25.96公顷(合389.4亩)。

汪清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5年7月9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刑事案件/2015_汪清县张某某焚烧糜子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5缓3).md
‹ 上一篇:卢X根消防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和龙市刘某某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