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张某某焚烧糜子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5缓3)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年份/2015
title: 2015_汪清县张某某焚烧糜子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5缓3)
updated: 2026-08-04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4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汪清县汪清镇沙北村汪清大队参场沟内,焚烧糜子杆时不慎引起火灾,造成汪清镇林业站辖区83林班17、25、43、49、70、73、83小班林地被焚烧。经鉴定,过火面积为25.96公顷(合389.4亩)。
汪清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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