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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青冈县郭某某烧荒引发林地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缓)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9.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5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06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场所/住宅自建房等级/较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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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绥化市青冈县郭某某烧荒引发林地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缓)

郭某某涉嫌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_裁判文书-法律快车 咨询库 问答库 精选问答 律师库 法律法规 知识专辑 问答专辑 咨询专题 合同范本 法律百科 法律文书 律师文集 法律经验 罪名库 裁判文书 司法系统 注册登陆 郭某某涉嫌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青冈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6日9时许,黑龙江省青冈县新村乡四排九村村民郭某某与丈夫孙某某到位于青冈县新村乡林场3林班5小班第一经营小班林地南侧自家承包的耕地内捡拾绞碎的玉米秸秆,郭某某在靠近林地附近的北侧将碎秸秆收拢后,用打火机将收拢的秸秆点燃进行放荒。由于风力变强,点燃后的秸秆火苗刮入耕地北侧的第一经营小班林地,致使该林地树木被引燃。经黑龙江研究所鉴定,林地火灾面积36.083亩,过火林木死亡2120株,经济损失39919.30元。 经侦查,被告人郭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耕地放荒,过失引起林地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郭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作辩解。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请求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9时许,黑龙江省青冈县新村乡四排九村村民郭某某与丈夫孙某某到位于青冈县新村乡林场3林班5小班第一经营小班林地南侧自家承包的耕地内捡拾绞碎的玉米秸秆,郭某某在靠近林地附近的北侧将碎秸秆收拢后,用打火机将收拢的秸秆点燃进行放荒。由于风力变强,点燃后的秸秆火苗刮入耕地北侧的第一经营小班林地,致使该林地树木被引燃。事发后,郭某某及时打电话告知青林场副厂长王某某,王某某接到电话后及时组织人力赶到现场,与郭某某、孙某某一起将火扑灭。此起事故造成林地火灾面积36.083亩,过火林木死亡2120株。当日青冈县新村乡区域最大风速6.9米/秒,风力4级,出现时间为9时56分。该林地林权人为肇源县居民吕某某。经黑龙江研究所鉴定,该林地树木经济损失为39919.30元。现郭某某已将烧毁的树木栽种补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实其2011年春季在青冈县林场承包的土地上栽植杨树124亩,林地位于青冈县林场3林班5小班第一经营小班。2015年4月26日,该林地发生火灾,被烧死的树木已由郭某某补种了,不再要求赔偿。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8时许,他和妻子郭某某到自家承包的耕地捡拾碎玉米秸秆时,郭某某将捡拾的玉米秸秆点燃,因风力较大,郭某某点燃的玉米秸秆将附近的林地引燃。他发现后郭某某一起扑救并给林场副厂长王某某打电话报警。他们与王某某领来的十多个人一起将火扑灭。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9时30分许,他在单位值班时接到郭某某电话说她在放荒时把附近的林地引燃了。他召集单位护理员兰某某、于某某等人前去救火,他担心力量不够,又联系新村理站站长赵派人支援。到达失火地点后看见孙某某和郭某某正在救火,他和头同去的人一起将火扑灭。失火的土地是吕某某承包的,2011年栽植的杨树。 4、证某某、于某某、李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10时许,他们接到王某某的电话后赶往失火地点救火,将火扑灭。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26日9时30分许,她在自家地里放荒时,将附近林地引燃。她给王某某打电话报警后与丈夫孙某某一起救火,后同赶来的人一起将火扑灭。 6、黑龙学研究所技术鉴定书,证实涉案林地过火面积为36.083亩;过火木损失为39919.30元。 7、青冈县林场3林班5小班杨树林地失火案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和方位以及被烧的树木状况。 8、青冈县气象局气象凭证,证实2014年4月26日8时至10时,青冈县新村乡区域最大风速6.9米/秒,风力4级,出现时间为9时56分。 9、青冈县林业局证明及2011年春季造林地块登记表,证实青冈县林场3林班5小班第一经营小班124亩林地已纳入林地管理。 10、黑龙江省青冈县林场证明,证实青冈县林场3林班5小班第一经营小班124亩林地已纳入该林场林地面积,林权人为肇源县居民吕某某。 11、青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及郭某某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来源及郭某某投案的情况。 12、青冈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郭某某放荒时使用的打火机已经丢弃,已无法查找。 13、青冈县公安局新村派出所证明,证实郭某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郭某某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劣迹行为,不是法轮功习练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耕地放荒,过失引起林地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到2公顷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投案自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弥补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公告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 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相关文书推荐 · 刑事关于郑*失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 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崔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 韩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季*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 孙x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赵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 姜*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张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于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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