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义县 烧秸秆引燃林地)
title: 2015_辽宁义县李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_烧秸秆引燃林地
updated: 2026-08-04
李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义县 烧秸秆引燃林地)
被告人李某某失火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任英丽、代理检察员马
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15时左右,在位于义县头道河乡黑山村马家沟李乙的承包地内,被告人李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地里的被粉碎的秸秆废料点燃,随即火势迅速蔓延,窜至山上的树林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的有林面积达4.23公顷。
公诉机关针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甲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李甲在义县头道河乡黑山村马家沟李乙家承包地内,为清理耕地,以便于耕种,李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地里被粉碎的秸秆废料点燃。后火势蔓延至山上的树林,造成义县头道河镇黑山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63.5亩,即4.23公顷。案发后,李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李*甲与被烧毁林地的承包人赵**、耕地承包人李乙达成协议,赵某某、李乙表示不再追究李*甲的赔偿及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的自然身份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案件侦破过程。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火场现场情况。
5、协议书证实赵某某、李乙表示不再追究李甲责任。
6、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李甲点燃秸秆废料造成火灾的过程。
8、被告人李*甲供述与辩解与认定的上述事实基本一致。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庭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用火不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甲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锦州**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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