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吴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3年并赔偿)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5
title: 2015_阜新市吴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3年并赔偿)
updated: 2026-08-04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引发的火势蔓延至任*甲承包的林地。经阜蒙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现场测量,过火林地面积5.7347公顷,伤损林木4731株、死亡2697株,其中杏树伤损3311株(死亡1987株)、锦鸡树伤损1420株(死亡710株)、油松树死亡12株。经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405820元。2014年3月25日,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阜新市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过失引起火灾且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甲林木经济损失人民币405820元。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人民币405820元(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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