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_青海西宁谭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title: 青海西宁谭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5_青海西宁谭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谭**放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犯放火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冶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8日23时30分许,在本市城东区为民巷为民小区2号楼1单元403室,被告人谭**因之前与其母亲那某某为琐事发生争吵,在家中喝酒时产生轻生念头,随即将该室客厅内的沙发点燃,火势蔓延致使该室内大部分生活设施被烧毁,并将该楼503室地板及楼道内的部分墙面烧坏,后邻居及时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谭**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谭在本市城东区为民巷为民小区2号楼1单元403室家中,其母亲那某某让被告人谭到商店购买东西,因其母给的钱不够,被告人谭**回家后与母亲那某某发生争吵,并在家中饮酒后,将屋内客厅的沙发点燃,火势蔓延致该室内大部分生活设施、装潢被烧毁,并将该楼503室地板及楼道内的部分墙面烧坏,后邻居及时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谭**家中着火后由保安报警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谭**供述自己放火后被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审查的事实;
3、证人马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实为民小区2号楼1单元4楼着火的事实;
4、证人那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谭**因和其争吵并把自家沙发点着的事实;
5、现场照相说明书证实为民巷为民小区2号楼1单元403室房屋被烧毁的情形;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谭**曾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及刑满释放时间。
被告人谭**的供述与上述证据所证事实相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为发泄私愤,放火焚烧自家房屋,并危及到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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