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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刘xx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3缓4)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2.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1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4:24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5

title: 2015_鹤岗市兴安区刘xx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3缓4)

updated: 2026-08-04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刘xx在其承包的龙煤鹤岗矿业公司多种经营公司南山安农场4号耕地内,焚烧秸秆烘地,因风势转大,导致火苗蔓延周边草塘后引发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林场被害人彭xx承包的林地起火。经鉴定,过火有林地的地类为林地;过火有林地面积达49.86公顷;过火有林地林木树种为桦树、柞木、落叶松、云杉、榆树、杨树等;过火有林地总价值为1,200,165.86元。火灾原因系刘xx在焚烧秸秆过程中对火势管理不善,失火将周边草塘引燃,蔓延至西北侧有林地而引发山火。2015年4月29日,刘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案发后,刘xx与被害人彭xx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已赔付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并取得谅解。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刘xx因焚烧秸秆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9.86公顷、经济损失1,200,165.86元的严重后果,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刘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8月5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刑事案件/2015_鹤岗市兴安区刘xx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3缓4).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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