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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海、于小飞诉朱慧新等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民事赔偿 年份:2016 大小:1.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1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7:43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仓储物流原因/电气故障原因/吸烟遗留火种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6

title: 476_何文海、于小飞诉朱慧新等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updated: 2026-08-04

何文海、于小飞诉朱慧新等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正文

(2016)晋062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文海、于小飞诉朱慧新、赵建久、杨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海,于小飞,朱慧新,赵建久,杨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民事赔偿/2015_476_何文海、于小飞诉朱慧新等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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