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海、于小飞诉朱慧新等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仓储物流原因/电气故障原因/吸烟遗留火种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6
title: 476_何文海、于小飞诉朱慧新等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updated: 2026-08-04
何文海、于小飞诉朱慧新等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 法院: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6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 文书号:(2016)晋0622民初84号
- 当事人:何文海、于小飞、朱慧新、赵建久、杨飞
- 裁判结果摘要:2015年4月鼎盛租赁院落起火烧毁库房物品,排除雷击电气自燃纵火不排除遗留火种,判三合伙人赔偿。
- 来源:https://cn.govopendata.com/caipanwenshu/2016/9/10/36e904a2-2219-4b8b-ad6d-be9a6fb2c216
正文
(2016)晋062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文海、于小飞诉朱慧新、赵建久、杨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海,于小飞,朱慧新,赵建久,杨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民事赔偿/2015_476_何文海、于小飞诉朱慧新等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2).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