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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_599_进贤修车行租赁房火灾案(舒某某诉梅某某).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民事赔偿 年份:2030 大小:3.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0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7:58
类型/民事判决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机动车船舶原因/电气故障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30

title: 599_进贤修车行租赁房火灾案(舒某某诉梅某某)

updated: 2026-08-04

进贤修车行租赁房火灾案(舒某某诉梅某某)

正文

进贤县人民法院 中国江西网讯 万文斌、秦双双、记者周再奔报道:租赁一楼店面修理汽车,一天凌晨,租户所租楼房突发火灾,导致房主房屋的一至三楼均被烧毁……2月25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进贤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梅某某赔偿原告舒某某受灾房屋结构修复工程费用203010元、房屋内门窗损失24015元、鉴定费42000元,合计人民币近27万元。 据进贤县人民法院经办法官介绍,2013年3月21日,梅某某与舒某某签订《店面租赁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梅某某租赁房主舒某某楼房的一楼店面(一楼南室)及厨房(一楼北侧东室),用于经营汽车修理、租期十年等。协议签订后,梅某某即入驻楼房的一楼店面开展汽车维修业务,在一楼北侧东室办公及做饭,梅某某使用的用电线路为独立使用,与房主舒某某的用电线路断开。 2015年5月8日凌晨1时许,梅某某所租住一楼北侧东室南面墙处起火引发火灾,导致房主舒某某整栋房屋一至三楼均被烧毁。该事故经过南昌市、进贤县消防部门进行认定,最终进贤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后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起火房一层北侧南面墙,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遗留火种。 嗣后,房主舒某某多次找梅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遂诉至法院。受案后,该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房主舒某某受灾房屋的危房程度及受灾的各项损失进行鉴定(舒某某已缴纳鉴定费共计42000元)。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舒某某房屋建筑火灾后安全性偏差,建筑的安全等级评定为C级,房屋整体安全性较差,需进行补强加固等,房屋结构修复工程费用203010元、房屋内门窗损失24015元。 审理法院认为,梅某某租用房主舒某某房屋属实,有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佐证。梅某某租赁房屋后,有妥善保管、安全使用的义务。引发火灾的起火部位,在梅某某租用的范围内,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遗留火种的事实,已由消防部门进行认定,可见,房主舒某某受灾房屋的火灾引发与梅某某未尽合理保管、使用的义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受灾房屋的损失,梅某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民事赔偿/2015_599_进贤修车行租赁房火灾案(舒某某诉梅某某)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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