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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_3069_王玉堂与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民事赔偿 年份:2016 大小:7.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0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1:47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电气故障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河南年份/2016

title: 3069_王玉堂与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updated: 2026-08-04

王玉堂与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正文

(2016)豫06民终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玉堂与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堂,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民终1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堂,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秀青,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城镇黎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付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斌,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玉堂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玉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秀青、赵静,被上诉人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王绍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堂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赔偿王玉堂损失12240元。事实和理由:本案起火点为李广军机井配电房门口10千伏高压线杆处,起火原因为高压熔断器打火引燃小麦引发火灾,此熔断器归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所有和管理,且涉案电力设备是高压,根据电力法等法律规定,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对高压线路具有绝对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故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答辩称,涉案线路和变压器及熔断器不是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所有,而是案外人李广军和杨同山所有,对事故设施的日常维护、使用、管理和收益,也不是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王玉堂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玉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赔偿王玉堂8.5亩小麦的损失共计1224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0日,鹤壁市淇滨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淇滨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2015年6月5日13时47分许,位于鹤壁市淇××区××路××北××淇××区钜桥镇××村麦地发生火灾。火灾烧损即将收割的小麦等物品,过火面积189.54亩,无人员伤亡。起火部位位于李广军机井配电房以东、以北大片麦地,起火点为李广军机井配电房门口10千伏高压线线杆处,起火原因为高压熔断器打火引燃小麦引发火灾。涉案配电室是案外人李广军和杨同山共同向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申请建设的,具体产权人为案外人李广军。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只负责提供配电室外的电线、线杆以及变压器的安装(变压器是案外人李广军和杨同山购买),配电室以内及其他的一切线路、电机、水泵等配套设备都是案外人李广军和杨同山购买安装的。该配电设施,在浇地使用时由案外人李广军、杨同山共同管理,每人负责500小时。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该规定,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经营者应依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具体经营环节予以确定。本案中,发生事故的高压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不属于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也不对涉案电力设备进行实际控制,王玉堂请求国网河南浚县供电公司对涉案高压电力设施引发的火灾事故致其小麦损害承担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玉堂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依法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由政府协调,按照每亩300元的标准给予了临时救助,由电力设备使用人按照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了赔偿。本院认为,因位于鹤壁市淇××区××路××北××淇××区钜桥镇××村机井配电房门口10千伏高压线线杆处高压熔断器打火引燃小麦引发火灾,火灾烧损即将收割的小麦等物品,过火面积189.54亩。事故发生后,由当地政府协调,对涉案高压电力设施引发的火灾事故所致的小麦损失按照农户种地面积进行了补偿。本院认为,该事故已经由当地政府进行了处理,王玉堂又主张火灾事故所致的小麦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判决驳回王玉堂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玉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元,由上诉人王玉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单明霞审判员 罗惠莉审判员 程世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 霞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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