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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唐彩扑克与孙维勇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民事赔偿 年份:2017 大小:9.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2:2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2:50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高层建筑场所/仓储物流原因/电气故障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浙江年份/2017

title: 615_浙江唐彩扑克与孙维勇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updated: 2026-08-04

浙江唐彩扑克与孙维勇财产损害赔偿一审

正文

(2016)川0106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浙江唐彩扑克有限公司与孙维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唐彩扑克有限公司,孙维勇,钟贵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4369号原告:浙江唐彩扑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法定代表人:孔浩平。委托代理人:陈兴金,四川超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维勇,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代理人:胡文革,四川视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钟贵涛,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浙江唐彩扑克有限公司(简称唐彩公司)与被告孙维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追加钟贵涛为被告,因钟贵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期限届满后,被告钟贵涛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荣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曹威、帅安国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兴金、被告孙维勇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文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孙维勇、钟贵涛承担连带赔偿火灾损失431793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437793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唐彩公司诉称,2014年9月15日,原告因在成都开展业务,租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付家碾村一组厂房作为扑克牌等产品的存放仓库,该仓库与被告孙维勇租用的金牛区西华街道付家碾村一组115号厂房所经营的鑫亚特圣瑞纳家具厂(未办理营业登记)相邻。2015年12月27日11时20分许,孙维勇厂房突然起火,火势蔓延到原告租用的仓库,致使原告存放在库房内的产品及用具烧毁,厂房坍塌过火面积大800平方米。后经成都市金牛区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进行勘验、鉴定,2016年3月28日作出金牛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被告经营的鑫亚特圣瑞纳家具厂房西侧靠近3号库房处,起火的原因系被告经营的家具厂房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高温电弧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引起的火灾。2016年5月5日原告的损失经四川德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认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43179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被告孙维勇辩称,被告钟贵涛系发生火灾厂房的所有权人,该厂房由钟贵涛投资修建,故应当由钟贵涛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的损失应该为290000元,故物损金额应当重新确认。被告钟贵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8日,孙维勇与钟贵涛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钟贵涛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付家碾村一组(即金牛区西华街道付家碾村一组115号)自建的厂房、办公楼租赁给孙维勇,还约定:租赁期间,如遇自然灾害导致房屋设施损害时,钟贵涛负责及时维修,厂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钟贵涛不承担责任,后孙维勇一直租赁该厂房用于经营鑫亚特圣瑞纳家具厂。2014年9月15日,唐彩公司与江润签订《租房合同》,江润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富家社区一组厂房租赁给唐彩公司,租期为2年(2014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该厂房与孙维勇租赁的厂房相邻。2015年12月27日11时20分,孙维勇租赁的厂房发生火灾,导致唐彩公司租赁的厂房被烧毁。后成都市金牛区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勘验,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金牛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5年12月27日11时20分许,起火部位为付家碾村一组115号的村民自建厂(库)房;起火点为鑫亚特圣瑞纳家具厂房西侧靠近3号库房处;起火原因为家具厂房西侧靠近3号库房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高温电弧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火灾发生后,唐彩公司委托四川德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成都市金牛区付家碾村一组115号库房内扑克牌货品及办公用品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价格鉴定。2016年5月5日,四川德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德评字[2016]0505号评估报告认定因火灾造成的唐彩公司货品及办公用品损失为431793.00元,唐彩公司交纳评估费60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厂房租赁合同》、《租房合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费发票、价格评估报告、照片等证据以及庭审记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鑫亚特圣瑞纳家具厂房电气线路发生故障,造成唐彩公司厂房被烧毁致其遭受财产损失。鑫亚特圣瑞纳家具厂房系被告钟贵涛自建的房屋,钟贵涛将自建厂房出租给孙维勇,双方未在租赁合同中对出租厂房的维修义务进行约定。钟贵涛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没有安全隐患,但并未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其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钟贵涛应当就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维勇作为鑫亚特圣瑞纳家具厂房的承租人并使用租赁厂房,其负有及时检修鑫亚特圣瑞纳家具厂房及室内附属设施的义务,其对火宅的发生未尽到注意义务及安全防范义务,故孙维勇存在过错,亦应当对唐彩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两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被告钟贵涛、被告孙维勇应当各承担损失437793元的50%即218896.50元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唐彩公司主张按照四川德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赔偿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孙维勇以该价格评估系唐彩公司单方委托鉴定且未到现场为由,否定价格评估报告认定的财产损失,但四川德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具有相关评估鉴定资质,且孙维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评估公司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维勇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浙江唐彩扑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火灾损失费用218896.50元;二、被告钟贵涛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浙江唐彩扑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火灾损失费用218896.50元;三、驳回浙江唐彩扑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427元;由孙维勇负担4213.50元,钟贵涛负担421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荣霞人民陪审员 曹 威人民陪审员 帅安国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向小丽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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