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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郭某某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民事赔偿 年份:2015 大小:6.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0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21
类型/起诉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地域/陕西年份/2015

title: 66_陕西郭某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陕西郭某某失火案

正文

法院:富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富县羊泉镇早潮塬行政村桃花渠自家承包的玉米地内清理玉米秸杆时点燃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后经富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着火现场面积为892.5亩,其中宜林荒地690亩,未成林造林地105亩,有林地97.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198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辩论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其丈夫、儿子在富县羊泉镇早潮塬行政村桃花渠自家承包的玉米地内清理玉米秸杆,他们把玉米秸杆抱的撂到四周的塄上,又用工具搂地里的杂草,被告人郭某某看到地里的杂草太多,用随身携带的黄色气体打火机将杂草点着,由此引发森林火灾。经富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着火现场面积为892.5亩,其中宜林荒地690亩,未成林造林地105亩,有林地97.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198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3月21日14时,富县森林公安局接护林办报案,富县羊泉镇早潮塬与张村驿镇曹村交界处发生山火,经查,该案系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家玉米地内燃烧玉米茬时不慎引起的。23日立为刑事案件。 2、抓获经过及说明证实,2015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家玉米地内燃烧玉米茬时不慎引起山火,过路人(15129519131)报案至延火办,当日14时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赴现场调查。次日民警将被告人郭某某在张村驿镇曹村其家中抓获。 3、户籍证明信证实,郭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证人吕*证实,2015年3月21日,他和妻子、儿子在地里干活,之后他妻子说把地里的杂草点着清除了,他不让怕引起山火,但没有制止住,然后他妻子郭某某说没事,然后就用打火机点着搂过的小茅草,过了一阵火大了,就引起山火。 5、证人吕某证实,他母亲准备点地里剩下的少量杂草,他父亲说不安全不让,他母亲说估计不要紧,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一点杂草,风起来火迅速蔓延,他们三个扑火,之后给吕甲打了电话叫帮忙,吕*甲有桥北林业局的电话,就用自己的手机报案了。 6、鉴定意见证实,郭某某过失引起的森林火灾,位于富县羊泉镇早潮塬村,过火面积为892.5亩,地类为荒山、有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其中:未成林造林地105亩,有林地97.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198000元。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2015年3月22日15时20分至16时40分对着火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提取气体打火机一个,其余详见勘验笔录。 8、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3月21日早上吃过饭,她和丈夫吕、儿子吕某拿着锄头来到她家地里清理玉米杆和玉米茬,他们把玉米秸杆抱的撂到四周的塄上后,就用工具搂地里的杂草,她觉得地里杂草很多,就用打火机把地里的杂草点着。因为风大,火马上就烧起来了,他们三个就扑火,之后叫了吕甲和高扑火,扑不灭,吕甲就给林业上报案了。 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被告人亦无异议,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焚烧杂草时不慎失火引起火灾,造成损害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两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公告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民事赔偿/2015_66_陕西郭某某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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