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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_陕西郭某某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民事赔偿 年份:2015 大小:5.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5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8:13

8 陕西郭某某失火案

法院: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郭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来源:https://m.lawtime.cn/caipan/1747096.html

法院:富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富县羊泉镇早潮塬行政村桃花渠自家承包的玉米

地内清理玉米秸杆时点燃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后经富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着火现场面积为892.5亩,其中宜林荒地690亩,未成林造林地105亩,有林地97.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198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辩论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其丈夫、儿子在富县羊泉镇早潮塬行政村桃花渠自家承包的玉米地内清理玉米秸杆,他们把玉米秸杆抱的撂到四周的塄上,又用工具搂地里的杂草,被告人郭某某看到地里的杂草太多,用随身携带的黄色气体打火机将杂草点着,由此引发森林火灾。经富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着火现场面积为892.5亩,其中宜林荒

地690亩,未成林造林地105亩,有林地97.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198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3月21日14时,富县森林公安局接护林办报案,富县羊泉镇早潮塬与张村驿镇曹村交界处发生山火,经查,该案系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家玉米地内燃烧玉米茬时不慎引起的。23日立为刑事案件。 2、抓获经

过及说明证实,2015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家玉米地内燃烧玉米茬时不慎引起山

火,过路人(15129519131)报案至延**火办,当日14时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赴现场调查。次日民警将被告人郭某某在张村驿镇曹村其家中抓获。

估计不要紧,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一点杂草,风起来火迅速蔓延,他们三个扑火,之后给吕甲打了电话叫帮忙,吕甲有桥北林业局的电话,就用自己的手机报案了。 6、鉴定意见证实,郭某某过失引起的森林火灾,位于富县羊泉镇早潮塬村,过火面积为892.5亩,地类为荒山、

有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其中:未成林造林地105亩,有林地97.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198000元。

茬,他们把玉米秸杆抱的撂到四周的塄上后,就用工具搂地里的杂草,她觉得地里杂草很多,就用打火机把地里的杂草点着。因为风大,火马上就烧起来了,他们三个就扑火,之后叫了吕*甲和高**扑火,扑不灭,吕*甲就给林业上报案了。 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

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被告人亦无异议,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焚烧杂草时不

慎失火引起火灾,造成损害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两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公告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民事赔偿/2015_66_陕西郭某某失火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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