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百坚诉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信息公开案
title: 1511_梁百坚诉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信息公开案
updated: 2026-08-04
梁百坚诉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信息公开案
- 法院: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5-11-26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 文书号:(2015)长行起字第14号
- 当事人:梁百坚与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 裁判结果摘要:裁定不予受理(消防备案验收信息公开已回复,重复起诉)
- 来源:https://cn.govopendata.com/caipanwenshu/2015/11/26/460509db-8e77-4345-aeb5-8e4f30c36a04
正文
(2015)长行起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百坚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百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起字第14号起诉人梁百坚。起诉人梁百坚以被告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没有对市富民小区2号楼有关备案验收,立案查处、规范整改、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没有公开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对上述诉求内容进行信息公开。经审查,本院认为,对起诉人的诉求,被告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已于2015年7月6日作出回复,并就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起诉人再以此理由提起诉讼,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梁百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焕杰审 判 员 梁燕琼代理审判员 黎勇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锋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