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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百坚诉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信息公开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行政诉讼 年份:2015 大小:3.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2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5:56
类型/行政判决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行政诉讼地域/广西年份/2015

title: 1511_梁百坚诉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信息公开案

updated: 2026-08-04

梁百坚诉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信息公开案

正文

(2015)长行起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百坚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百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起字第14号起诉人梁百坚。起诉人梁百坚以被告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没有对市富民小区2号楼有关备案验收,立案查处、规范整改、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没有公开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对上述诉求内容进行信息公开。经审查,本院认为,对起诉人的诉求,被告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已于2015年7月6日作出回复,并就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起诉人再以此理由提起诉讼,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梁百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焕杰审 判 员 梁燕琼代理审判员 黎勇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锋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行政诉讼/2015_1511_梁百坚诉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信息公开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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