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944_一楼失火三楼遭殃.md
title: 944_一楼失火三楼遭殃
updated: 2026-08-04
一楼失火三楼遭殃
- 法院:萧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8-05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郭某诉供销社、姜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供销社80%姜20%
- 来源:http://szsz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8/05/id/3319243.shtml
正文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家失火,别人跟着受损。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失火引起的财产损失纠纷案件。 郭某和姜某某都租赁某供销社大楼的商铺做生意,姜某某在一楼商铺经营文体用品,郭某在三楼商铺经营服装生意。2016年6月21日21时许,姜某某商铺起火,引起供销社大楼发生火灾,导致三楼郭某经营的物品被高温和烟尘毁损,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郭某将供销社和姜某某起诉至萧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八十多万元。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认定,起火点系姜某某文体用品柜台,起火原因不排除电器故障、用电设备故障或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郭某的财产损害经评估机构评估损毁价值为八十三万元余元,并支付评估费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销社在建设、租赁该大楼时,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人员密集的商业场所忽视消防安全。在大楼场地未经消防验收许可的情况下,明知该场地不具备防火条件,仍将多层大楼出租给多家业主作为商铺使用,出租后,也未合理履行相应职责,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疏于督促各承租人根据商铺的消防要求对各自承租的房屋场地安装消防安全设施及办理消防验收手续,造成重大火灾安全隐患。供销社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火灾事故认定的事实,起火点位于姜某某的商铺内,虽然认定中未直接明确具体引发火灾的直接责任人,但姜某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且也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严格按照商铺经营防火的相关规定对商铺场地的消防设施进行必要的设置和改造,亦未安排人员对商铺进行管理、值守,导致起火后无法及时施救并最终火势扩大成灾。姜某某作为起火商铺的承租人和实际控制人,对房屋场地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而引发火灾,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判决供销社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郭某667137.6元,姜某某赔偿郭某165784.4元。判决后,供销社及姜某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4月26日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