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吴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林长稳失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

���2016)云0324刑初175号 李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罗平县人民法院_裁判文书_cn.govopendata.com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6/刑事案件 年份:2016 大小:3.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2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4:04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放火纵火法律/失火罪年份/2016

title: 2016_���2016)云0324刑初175号_李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_罗平县人民法院

updated: 2026-08-04

���2016)云0324刑初175号 李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罗平县人民法院_裁判文书_cn.govopendata.com

���2016)云0324刑初175号

分享这篇裁判文书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4刑初17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云南省罗平县人,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碧凤、张聪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江边居委会三道沟村土大坡山的自家地里烧火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李某某打火打不熄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此次失火过火面积为37.7812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7.78125亩,其中杉木幼林12亩,达起测径阶的杉木林面积25.78125亩;经济损失为29552.63元。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家属与各被害人达成了损失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建议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国四等人的陈述、证人王国云、余红昌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37.78125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放火’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坦白认罪,其家属代为与被害人达成损失免赔协议,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免予刑事处罚。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绿色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作为证据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伟伦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

裁判日期:

查看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6/刑事案件/2016_���2016)云0324刑初175号_李某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_罗平县人民法院.md
‹ 上一篇:吴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林长稳失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