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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凯、张启国消防责任事故罪案(哈尔滨延寿聚龙源宾馆)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6/刑事案件 年份:2016 大小:2.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5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16
类型/起诉书类型/教学课件场所/酒店宾馆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失火罪法律/消防责任事故罪地域/黑龙江年份/2016

title: 2604_徐凯、张启国消防责任事故罪案(哈尔滨延寿聚龙源宾馆)

updated: 2026-08-04

徐凯、张启国消防责任事故罪案(哈尔滨延寿聚龙源宾馆)

正文

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这起火灾涉案人员提起公诉,经延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凯在经营延寿县聚龙源商务宾馆过程中,因消防设施经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消防大队通知其改正而未执行;被告人张启国在管理过程中,明知有消防安全隐患而未能尽职责改正发生火灾,后果特别严重,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2016年5月26日,延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凯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启国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6/刑事案件/2016_2604_徐凯、张启国消防责任事故罪案(哈尔滨延寿聚龙源宾馆).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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