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1·2大火”案宣判(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title: 2016_哈尔滨12大火太古街727仓库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哈尔滨“1·2大火”案宣判(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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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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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2大火”案宣判 8名被告人被判刑
本报哈尔滨9月1日电 (记者 赵传杰 通讯员 赵 栩)今天,备受关注的哈尔滨市“1·2大火”案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五年。
2015年1月2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一百货批发部库房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在灭火过程中,5位消防战士牺牲,13名消防官兵和1名保安受伤,火灾造成300余户商户和500余户居民受灾。
法院认为,太古不夜城小区内原设计为步行街的通道被变更使用性质改为太古街727号仓库,并在没有防火验收的情况下被分割出租牟利。作为太古不夜城小区开发时的哈尔滨市聚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哈尔滨市聚兴企业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玉福对太古街727号仓库的违法存在是明知的,在哈尔滨市聚兴企业集团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太古街727号仓库的租金收入成为维持公司善后的重要经济来源的情况下,马玉福作为留守管理小组的创立者和领导者,明知太古街727号仓库的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硬件欠缺,存在火灾隐患,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贪图眼前利益,冒险经营,直至引发火灾,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谢相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在仓库内违规敷设电线、违规搭建休息室、违规使用电暖器。谢相元明知其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危害到公共安全,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引发电火,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被告人戴有才对承租库房的消防安全疏于管理,对于仓库管理员被告人谢相元未进行有效的安全防火教育,对于其租赁的库房内存在的火灾隐患长期视而不见,对于消防整改意见未进行有效整改,最终导致其租赁的仓库成为本次火灾的起火点。其作为红日百货批发部的负责人依法应承担消防责任。
被告人杨家芳、郭军、张振荣、郝艳华作为太古街727号仓库的经营管理人员,对于太古街727号仓库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产生的火灾隐患,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由于被告人谢相元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孙凯作为太古街727号仓库的更夫,明知仓库内不得使用电暖器,也明知仓库内存在防火隐患而将电暖器借给谢相元在仓库内使用,最后导致火灾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依据上述事实及庭审中经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道外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相元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马玉福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家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郭军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戴有才、郝艳华、张振荣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三年,被告人孙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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