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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那某、哈某诉张某、殷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6/民事赔偿 年份:2018 大小:7.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4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45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医疗机构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8

title: 142_胡某、那某、哈某诉张某、殷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updated: 2026-08-04

胡某、那某、哈某诉张某、殷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正文

一、基本案情 三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系同楼上下邻居关系,共同居住在旗镇某家属楼,其中原告居住该楼北单元三楼南户,被告张某居住于该楼北单元二楼南户。后被告张某将自己的楼房出租给被告殷某。2017年6月3日3时35分许,被告殷某租住被告张某的楼房发生火灾,燃烧的大火蔓延至原告住所,造成原告住所被烧毁不能居住。旗公安消防大队接到火警后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扑灭工作,并于2017年6月30日出具了后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确认的起火原因为:“通过现场人员询问及走访周围群众,现场检查,排除人为纵火,排除用火不慎,不排除室内线路老化,家用电器(插线板、电饭锅、冰箱、热水壶)老化及电器使用不当引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41925元”。原告因该起火灾形成烟熏火燎因素造成财产和人身健康受损,在医院诊断治疗发生了一定费用。原告楼房现无法居住,外租他人房屋居住至今,产生了租赁费用。被告张某提供的租赁物存在瑕疵,被告殷某使用租赁物不当,在本次火灾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应对该起火灾给原告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639元,鉴定费1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租赁费8000元/年。3、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计4242.5元。4、原告哈某的精神损失费,保留实际治疗费用的诉权。5、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殷某辩称,我认为该家属楼北单元二楼着火原因是电路老化造成的,这些都是房东的,责任应由房主承担,我不承担责任。我与被告张某没有书面租房合同,我是2016年5月26日租赁的,租赁费3500元。 被告张某辩称,该家属楼北单元2楼南户属被告张某所有,该房于2016年5月26日租赁给被告殷某居住使用,至发生火灾的当日,所以本次火宅造成的所有损失都由被告殷某承担,另外原告受理费中的伙食费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没有住院。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该家属楼北单元二楼南户发生火灾致三原告人身和财产损害,侵权人应当就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火灾认定书中对火灾发生的原因描述为:“不排除室内线路老化、家用电器(插线板、电饭锅、冰箱、热水壶)老化及电器使用不当”,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火灾发生的具体原因无法确定。该房屋所有人张某对其出租的房屋,具有确保房屋的各项设施的安全的义务,承租人殷某,对承租房屋及屋内设施也应尽到合理利用的义务,二被告均有可能实施以上侵权行为,而二被告未举证证明排除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故推定二被告存有过错,故二被告应对三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原告的损失分别为:胡某,房屋修缮费用639元,鉴定费1000元,房屋租金8000元,交通费 ;那某,医疗费用679.46元,交通费35.5元;哈某,医疗费用505.9元,交通费35.5元,三原告共同的租车费用500元。原告哈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要求赔偿其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的主张,因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的行为导致三原告损害的发生,因难以确定侵权人及侵权方式,故酌定二被告各承担50%的补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胡某,房屋修缮费用319.5元,鉴定费500元,房屋租金4000元,交通费17.75元;那某,医疗费用339.73元,交通费17.75;哈某,医疗费用252.95元,三原告共同租车费250元; 二、被告殷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胡某,房屋修缮费用319.5元,鉴定费500元,房屋租金4000元,交通费17.75元;那某,医疗费用339.73元,交通费17.75;哈某,医疗费用252.95元,三原告共同租车费250元; 三、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侵权人及侵权方式的确定问题  1、侵权人的确定。本案中起火原因经消防部门认定为:“不排除室内线路老化、家用电器(插线板、电饭锅、冰箱、热水壶)老化及电器使用不当”。被告张某作为房主,对房屋具有确保房屋的各项设施的安全的义务,如果是电线老化,以及其提供给租房人被告殷某的家用电器老化引起的火灾,那么被告张某就是侵权人。被告殷某对承租房屋及屋内设施也应尽到合理利用的义务,如果是家用电器使用不当所致火灾,那么殷某就是侵权人。再或者,起火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二被告就均是侵权人。  2、侵权方式的确定。如小1中所述,起火原因为单个被告所致,那么就由该侵权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起火原因是二人所致,那么就构成了共同侵权,但是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那么如果能确定责任大小,则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如果确定不了,那么各承担50%的责任较为妥当。  3、本案中无法进一步确定起火原因,既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也无法确定侵权方式,而二被告均是可能的侵权人,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故让二被告承担各自50%的补偿责任。如果未来确定了具体的侵权人及侵权方式,则承担补偿责任的人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本案例提供了在火灾事故中,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及侵权方式的案件处理方式,供大家探讨。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6/民事赔偿/2016_142_胡某、那某、哈某诉张某、殷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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