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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_黄传友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6/民事赔偿 年份:2016 大小:5.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1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9:26

8 黄传友失火案

法院: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10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2016)云2623刑初48号

当事人:黄某某(黄传友)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打火机一个没收

来源:https://cn.govopendata.com/caipanwenshu/2016/9/10/8ad8a070-029a-4147-981a-3b687f510550

(2016)云262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2016)云2623刑初48号黄传友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623刑初4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0日。未受过刑事处罚。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失火罪被立案侦查,未采取强制措施。现在家。西畴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 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帮磊、代理检察员查明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西畴县莲花塘乡和平村委会新老房子村小组

田湾子其家的地埂上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该村正梁子及砚山县梅子箐村委会上木克村小组菜子湾的林木被烧。经西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6.456公顷

,其中有林地面积3.517公顷,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33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西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

  1. 456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西畴县莲花塘乡和平村民委员会新老房子村小组田

湾子地埂上烧杂草时,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该村正梁子及砚山县梅子箐村委会上木克村小组菜子湾的林木被烧。经西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6.456公顷

,其中有林地面积3.517公顷,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33元。上述事实认定,有公诉机关列举并经被告人黄某某质证无异议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网上比对查询记录,抓获经过,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黄某某未发表辩论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6.45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3.51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

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缓刑考验期限从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二、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田润苑人民陪审员 郑景莲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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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6/民事赔偿/2016_355_黄传友失火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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