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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_乌鲁木齐王某自制火炉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6/民事赔偿 年份:2016 大小:2.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2:4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2:17

8 乌鲁木齐王某自制火炉失火案

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https://news.haiwainet.cn/n/2016/1221/c3542210-30587069.html

新疆网讯 王某上班时和同事用自制火炉取暖,却在下班后忘记将炉火熄灭,不断燃烧的煤炭将住宅楼的外墙保温层引燃,所产生的一氧化碳导致一人身亡。近日,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以失火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3岁的王某是首府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

,平时在位于文化路的快递站点上班。虽身患残疾,但他踏实肯干,获得老板的好评。 因冬日天气寒冷,王某和同事自制了一个铁皮桶的火炉,白天将煤炭放置其中取暖,晚上再由最晚离开的王某将炉火熄灭。今年1月8日20时50分左右,两名同事下班后,王某将火炉拿至投递站院内,放置在一幢居民楼墙角处,未将炉火熄灭便离开了。 此后一直燃烧的火炉逐渐将该居民楼的外墙保温层引燃,楼内住户巴先生发现了异常。“1月8日下午,我在家中就闻到了烟味,9日清晨5时左右,我闻到强烈的刺鼻气味,赶紧下楼将每一户的家门敲开。”巴先生说,4楼一位老人家中无人应答,他赶紧打电话报警。随后,消防人员赶到将4楼房门撬开,不幸的是房中78岁的老人因一氧化碳中毒,倒在自家卫生间身亡。事后,经法院调解,王某向被害人家属一次性赔偿3万余元。 近日,天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未能安全处置取暖用火引发火灾,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名词解释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放火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责编:海声 赞 踩 路过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6/民事赔偿/2016_22_乌鲁木齐王某自制火炉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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