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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黄某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6/民事赔偿 年份:2018 大小:4.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5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8:55
场所/森林草原原因/吸烟遗留火种原因/放火纵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地域/江西年份/2018

title: 63_江西兴国黄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江西兴国黄某失火案

正文

2018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兴国县长冈乡扫墓时,焚香引燃了旁边的杂草,因天气干燥且风大,火顺势向周边蔓延燃烧。被告人陈某虽经奋力扑救,但未能将火扑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致使山场有林地过火面积为1210亩(80.67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9532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拨打了“119”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21日,兴国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8年2月7日,被告人钟某坤在兴国县崇贤乡东风村扫墓时,点燃的线香和纸钱引燃山上杂草,火势迅速蔓延开来,被告人看到后,立即脱下上衣作为扑火工具进行扑火,但因火势过大致使该山场发生森林火灾,被告人见火势无法扑灭,便离开现场回到家中。 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致使过火面积达68.4亩(折合4.56公顷),烧毁林木蓄积13.6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856元。2月12日,森林公安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至兴国县森林公安局高兴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供述了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14日,兴国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坤拘役二个月。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黄某在兴国县江背镇长山村山场扫墓时,在香烛未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燃烧的香烛将周围的杂草引燃。虽经被告人黄某奋力扑救,仍未能将大火扑灭,大火蔓延上山场,导致该山场发生森林火灾。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积极扑救,其儿子报警后,黄某留在案发现场,在被森林公安局江背派出所民警询问时,主动供认是其在扫墓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该山场有林地过火面积1640亩(折合109.33公顷);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4480元。 2018年6月21日,兴国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1公顷=15亩=10000平方米)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文明祭祀,勿忘防火。特别是野外祭祀更须谨慎,以免引发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不仅给国家或他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自己也会面临牢狱之灾,悔之晚矣。 往期回顾 1、 1、 2、 3、 4、 5、 6、 8、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6/民事赔偿/2016_63_江西兴国黄某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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