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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_丁建辉与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电力局普陀供电分局、留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6/民事赔偿 年份:2016 大小:1.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2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4:30

8 丁建辉与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电力局普陀供电分局、留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12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2015)浙舟民终字第383号

当事人:丁建辉;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电力局普陀供电分局;留忠;留伟;留正国;刘平;卢安东;留亚;吴小莉

裁判结果摘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七房屋所有人及供电分局共同赔偿丁建辉火灾受伤各项损失147847.65元来源:https://cn.govopendata.com/caipanwenshu/2016/2/12/66c55204-0bc7-49cf-bff6-b4566fb739ab

(2015)浙舟民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丁建辉与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电力局普陀供电分局、留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电力局普陀供电分局,丁建辉,留忠,留伟,留正国,刘平,卢安东,留亚,吴小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6/民事赔偿/2016_642_丁建辉与浙江省电力公司舟山电力局普陀供电分局、留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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