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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_164_A公司与B保险公司公众责任险纠纷(危化品管理不当除外).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7/保险理赔 年份:2017 大小:14.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5:3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7:57

8 A公司与B保险公司公众责任险纠纷(危化品管理不当除外)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保险纠纷(公众责任险)

文书号:(2017)津01民终2061号

当事人:原告A公司;被告B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过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拒赔成立来源:https://www.geg.com.cn/qywh/yasx/content/post_17406.html

以案说险 | 危化品管理不当导致的保险除外 一、背景案件 A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B保险公司收到投保邀约后出具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保险期限1年。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特别约定了扩展条款,其中包括承租人责任条款。据保单记载:在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后,本公司依照本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批单及特别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适用的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是:(一)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内容中约定:被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被保险人义务”内容中约定:(一)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公众责任保险扩展条款项下的“承租人责任条款”是: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活动租用的场所(及固定设备、室内装备等)发生损失所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租用协议的情况。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期限终止前1个月,A公司起火,造成润滑油仓库、库房内存放润滑油、航空煤油等物品受损,并蔓延至隔壁另外两家厂房受损。事后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述起火事实,认定起火原因为装卸工用油提子提取航空煤油时产生静电火花,发生爆炸,引燃仓库内可燃物品所致,起火部位为A公司润滑油仓库。 经核实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火灾现场发现的A公司使用的航空煤油已经构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A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A公司向B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B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处理结果通知书》拒赔理由是:违反规定存放危险化学物品,本次事故属于除外责任。A公司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之一:本次事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观点1:属于 A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润滑油销售,在存储过程中需少量煤油擦拭润滑油油桶,故提取煤油擦拭油桶亦属于正常经营行为。起火原因是操作工在厂区内提取自用煤油违反操作规程,根据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没有认定火灾成因为“重大过失”,也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因此操作工的违规操作不能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应属于保险责任。

观点2:不属于 火灾成因为“装卸工用油提子提取航空煤油时产生静电火花,发生爆炸,引燃仓库内可燃物品”,A公司作为经营危化品的企业,未尽到培训员工安全操作的责任,由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引发的事故依合同条款约定构成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A公司作为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法

人,应当预见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是对案涉保险标的物的严重威胁,且客观上事故现场存放的航空煤油亦与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A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构成对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裁定,火灾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B保险公司依法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三、案后语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A公司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虽然A公司始终坚称是“少量、自用”不存在经营情况,不属于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问题。但已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导致触发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的均要严格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案例内容摘自: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1民终2061号) 一、背景案件 A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B保险公司收到投保邀约后出具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保险期限1年。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特别约定了扩展条款,其中包括承租人责任条款。据保单记载:在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后,本公司依照本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批单及特别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适用的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是:(一)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内容中约定:被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被保险人义务”内容中约定:(一)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公众责任保险扩展条款项下的“承租人责任条款”是: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活动租用的场所(及固定设备、室内装备等)发生损失所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租用协议的情况。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期限终止前1个月,A公司起火,造成润滑油仓库、库房内存放润滑油、航空煤油等物品受损,并蔓延至隔壁另外两家厂房受损。事后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述起火事实,认定起火原因为装卸工用油提子提取航空煤油时产生静电火花,发生爆炸,引燃仓库内可燃物品所致,起火部位为A公司润滑油仓库。 经核实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火灾现场发现的A公司使用的航空煤油已经构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A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A公司向B保险公司提出索赔,B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处理结果通知书》拒赔理由是:违反规定存放危险化学物品,本次事故属于除外责任。A公司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之一:本次事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观点1:属于 A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润滑油销售,在存储过程中需少量煤油擦拭润滑油油桶,故提取煤油擦拭油桶亦属于正常经营行为。起火原因是操作工在厂区内提取自用煤油违反操作规程,根据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约定“投保

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没有认定火灾成因为“重大过失”,也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因此操作工的违规操作不能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应属于保险责任。

观点2:不属于 火灾成因为“装卸工用油提子提取航空煤油时产生静电火花,发生爆炸,引燃仓库内可燃物品”,A公司作为经营危化品的企业,未尽到培训员工安全操作的责任,由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引发的事故依合同条款约定构成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A公司作为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应当预见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是对案涉保险标的物的严重威胁,且客观上事故现场存放的航空煤油亦与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A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构成对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裁定,火灾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B保险公司依法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三、案后语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A公司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虽然A公司始终坚称是“少量、自用”不存在经营情况,不属于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问题。但已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导致触发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的均要严格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案例内容摘自: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1民终2061号)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7/保险理赔/2017_164_A公司与B保险公司公众责任险纠纷(危化品管理不当除外)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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