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_河北黄骅_晶科灯具厂爆燃火灾派出所长马某玩忽职守案.md
title: 2018_河北黄骅_晶科灯具厂爆燃火灾派出所长马某玩忽职守案
updated: 2026-08-04
马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黄骅晶科灯具厂爆燃)
「案例」消防监督检查开展不力,派出所长被判玩忽职守罪
2019-04-28 09:28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冀0983刑初52号。2017年6月18日17时许,河北省黄骅市故县晶科灯具加工厂发生了爆燃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因该起事故,被告人马某作为黄骅市公安局常郭镇派出所所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晶科灯具加工厂违反相关消防法规,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从事生产活动。被告人马某作为黄骅市公安局常郭镇派出所所长,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力,自其任所长以来未对晶科灯具厂开展过消防监督检查,未能发现晶科灯具厂存在的消防隐患,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马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8月至案发任黄骅市公安局常郭镇派出所所长。根据河北省消防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派出所在消防方面的职责是对辖区内居民住宅的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县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比如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救火、火灾发生时组织疏散人员、控制火灾嫌疑人、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公安局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监督管理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
常郭派出所共有六名正式干警,所内部对于消防工作没有具体的分工,也没有指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这方面的工作由其承担。公安局派出所在市消防大队的指导和培训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中,市消防大队负责重点企业、事业、机关及人员密集型场所,公安局派出所负责消防大队直接管理单位以外的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有具体分工。其没有参加过相关消防业务培训及会议。都是安排所里的干警,谁有时间安排谁去,参会人员回来后再向其汇报会议的主要内容。其印象中2015年常郭派出所在沧州参加过两期消防业务培训,2016年也参加过两次培训,2017年参加过一次消防培训和一次全市消防工作会议。2016年9月1日黄骅市消防大队组织辖区内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时,曾下发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指南的光盘,但其没有组织干警学习过里面的内容。其担任常郭派出所所长后,没有向公安局主管领导汇报过消防方面的工作。几年来,常郭派出所都是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重点单位、易燃易爆企业、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尤其在节假日及国家重要活动期间检查的更频繁,并有相关检查记录。
晶科加工厂“6.18”事故其知道,该起事故发生在常郭派出所的辖区,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事故发生前其不知道这个加工厂的情况,也没有人向其汇报过该加工厂的情况。事故发生后其才知道这个加工厂是加工灯具和镀膜,并且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易燃易爆的稀料。晶科加工厂使用易燃易爆的稀料进行加工生产,属于派出所应该监督检查的企业。但这个厂子其实是个小作坊,就在平房里生产,平时没有注意,情况也不是特别了解,是常郭派出所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发现该加工企业。因为之前派出所没有检查过晶科加工厂,加上在“6.18”事故发生后,加工厂现场遭到严重破坏,对于该厂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不清楚。但在事故发生后,现在来看,由于该加工厂是作坊式的企业,生产经营肯定不规范,所以在厂区布置、消防器材的安放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存放等方面肯定不符合消防要求,也就是说该加工厂之前应当是存在火灾隐患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晶科加工厂存在火灾隐患或其他不符合消防工作的情况,派出所会作出停业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停业、限期整改,在此之前不得进行生产,待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沧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沧消安[2017]7号文件《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其看过,该文件工作步骤实施阶段(3月26日至4月25日)中要求要坚持依法监督管理,依法排查整治火患,对消防违法行为“零容忍”,对火灾隐患“零迁就”其也清楚。其看过这个文件后,在所里正式干警中传达了文件精神,并要求各包片民警要在开展其他方面工作的同时开展好此项消防工作,但没有书面记录。虽然所里布置过这项工作,但实际上由于所里警力不足,办案任务重,警用车辆仅有一辆,加上涉军上访维稳工作的压力大等原因,造成此项消防工作的开展不够彻底,监督检查不够细致。
常郭镇辖区故县村晶科灯具加工厂由于在生产过程中稀料爆燃引起火灾,致使6死1伤的较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这次事故的发生,其觉得作为一名派出所所长,有一定的责任。由于派出所工作繁多,警力和交通工具有限,致使对该企业在消防监管方面存在失查行为,其已经构成了犯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担任黄骅市公安局常郭镇派出所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消防监督职责,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力,未对常郭派出所辖区内的晶科灯具加工厂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晶科灯具厂存在的消防隐患并作出处理。晶科灯具加工厂发生爆燃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称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案发后,虽被告人均辩称不构成犯罪,但被告人对玩忽职守的基本事实均予以供认,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及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严重损失,同时,鉴于晶科灯具加工厂爆燃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晶科灯具加工厂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和消防意识淡薄,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生产、违规作业所致,被告人虽有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情况,但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决定因素,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予以免予刑事处罚。二〇一八年九月九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作者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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