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title: 2019_山东_长城宽带与青岛中房物业等火灾财产损害纠纷_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1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7483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7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119号1401-01户。
法定代表人:胡中彦,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红艳,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西陵峡路1号甲内1户。
法定代表人:戴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粮,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永祥,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升俊,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琼,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物业)因与被上诉人许永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2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城宽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红艳、上诉人中房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粮、被上诉人许永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城宽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认定侵权责任方和责任分担比例时,错误机械地援引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定性,错误地认为直接原因等同于主要责任,间接原因等同于次要责任,作出错误判决。上诉人没有侵害的故意,不是加害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不应依据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而应依据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认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启动重新鉴定是错误的,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不需重新进行鉴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案起火原因系多方原因,相关行政机关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许永祥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中房物业辩称,关于本案的责任比例,已经经过了(2018)鲁02民终7274号案件和中房物业作为原告案件的二审判决确认,且该二案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所以长城宽带主张的责任比例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比例来确认。对于长城宽带所提赔偿数额方面,我们和长城宽带的意见一致。
中房物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许永祥的损失为201532元错误,许永祥的损失应当以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确认的数额37086元、评估物品项目为准。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鉴定费1650元错误,许永祥另行评估产生的费用应由其承担。政府已经提供许永祥六个月的免费住房,许永祥不需再租房,其租房费不应支持。
许永祥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长城宽带辩称,对中房物业上诉状中第一项关于损失的数额的上诉意见无异议。火灾发生的最直接的原因是中房物业乱接电线,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许永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财产损失、房屋租赁费、公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8523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11日7时许,青岛市市南区东平路64号云南路小区7号楼3单元楼道电缆井内电线短路发生火灾,导致原告所有的青岛市市南区户房屋起火,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经云南路小区“4.11”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长城宽带在电气线路铺设时施工不规范,发生电线短路,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中房物业对消防设施管理混乱,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其对事故负有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许永祥。2017年4月11日青岛市市南区东平路64号16层电缆井内的弱电桥架起火,造成了2002户室内部分物品被烧。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南区大队出具了“青南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的原因是电线短路引起火灾。2017年6月10日青岛市市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南安监[2017]13号”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认为:火灾的主要原因是长城宽带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的次要原因是:中房物业公司对电缆井管理缺失,电缆井属于公共设施,应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但经现场勘查发现电缆井大多未锁闭,电缆井内多处桥架盖板被拆,导致火势从桥架内向外蔓延;楼内有居民在电缆井内存放杂物,现场勘查发现多数楼层电缆井、走廊和门外堆放杂物,火灾发生后引燃电缆井内杂物导致火势在电缆井内加大,向电缆井外蔓延后引燃走廊和门外杂物导致火势进一步加大,直接向居民房间蔓延;火灾大楼自动报警系统关闭,导致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发现,室内消火栓无水,严重影响了火灾的及时有效扑救等。为此将该火灾事故定性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认定长城宽带及中房物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7号楼内15层、18层、20层、21层、部分业主在电缆井内、走廊和门外存放杂物,对事故的扩大负有责任。2017年6月13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对云南路小区“4.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南安监[2017]13号”报告中提出的对该起事故的定性建议。2.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公估意见书》一份,对案涉房屋评估的损失价值为201532元。该鉴定花费鉴定费11100元。3.在(2017)鲁0202民初6482号案件中,杜淑惠及陈嫣娜起诉要求:判令长城宽带、中房物业赔偿杜淑惠、陈嫣娜医疗费24837.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2127.56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58464.71元。该案认定长城宽带对杜淑惠、陈嫣娜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对其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中房物业对杜淑惠陈嫣娜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对其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杜淑惠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及住户,对其自身及陈嫣娜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5%的赔偿责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727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17)鲁0202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4.2017年9月16日许永祥与案外人邹原庆签订了关于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20号1单元403户房屋的房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租金为28000元/年,押金为1000元。2017年9月14日许永祥将上述款项通过手机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2018年9月11日许永祥与案外人邹原庆又续签了关于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20号1单元403户房屋的房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租金为13000元。2018年9月11日许永祥将上述款项通过手机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被告认为原告租房时间过长,且上述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为:侵权责任方及损失的具体承担比例。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青岛市安监局火灾事故调查组所做的火灾调查报告,对火灾负有责任的有三方面主体,一即长城宽带,火灾事故直接由其所有的电线短路发生;二是中房物业对消防设施管理混乱,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修整;三是住户业主在电缆井内、走廊和门外存放杂物,对事故的扩大负有责任。因此根据上述的事实,应当认定长城宽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的、主要的责任;中房物业存在管理的问题,间接造成事故的发生,其应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另外,虽然堆放在许永祥房屋门外所配套的电缆井、走廊和门外的杂物因被烧毁已无法确认所有人,但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在平时的生活中应当养成良好的防火意识,故无论上述物品是其所有或者系邻居所有,许永祥作为该处住户都应当提高警惕,协助物业及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工作。现根据火灾调查报告显示业主在上述方面存在疏忽,对事故扩大负有责任,由此火灾发生以后所产生的扩大的损失由其自担部分责任亦属合理。综合上述火灾事故的原因及本案案情,法院按照双方当事人在火灾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所起的作用,依法认定长城宽带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中房物业对火灾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许永祥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及住户,对其火灾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由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按照此比例,火灾所造成的损失201532元由长城宽带承担161225.6元,由中房物业承担30229.8元,由许永祥自己负担10076.6元。关于原告租房所产生的租金,法院认为,原告租房时间过长,对于该部分损失,法院酌情支持3个月的租房费用7000元,上述费用由长城宽带承担5600元,中房物业承担1050元,许永祥自己负担35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定费11100元,由长城宽带承担8800元,中房物业承担1650元,许永祥负担550元。判决:一、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永祥因火灾所造成的损失161225.6元、鉴定费8800元、租房费用5600元;二、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永祥因火灾所造成损失30229.8元、鉴定费1650元、租房费用1050元;三、驳回许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逐一分析如下:
关于损失数额问题。二上诉人均主张按照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认定赔偿数额,许永祥对该评估结论有异议,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予以评估,二上诉人对其自行委托的评估结论不予认可,许永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重新对损失现场进行勘察,二上诉人均在勘查笔录上签字确认,评估机构在此基础上对财产损失进行技术分析,确定损失数额。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许永祥的损失,判决二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鉴定费、租房费用均为本案支出的必要费用,上诉人应当承担该二项损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二上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比例问题。青岛市市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认定长城宽带及中房物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部分业主在电缆井内、走廊和门外存放杂物,对事故的扩大负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上诉人对本案侵权事实的发生均有过错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经生效的(2018)鲁02民终7274号民事判决根据本次事故中其他被侵权人主张二上诉人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请,确认了二上诉人及被侵权人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一审依据生效民事判决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二上诉人并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反驳,其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应调整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6元,由上诉人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813元,上诉人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牛珍平
审判员 刘 琰
审判员 袁金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小梅
书记员 侯 钰
书记员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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