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8_刘老伯家属与王阿婆生命权纠纷
8 刘老伯家属与王阿婆生命权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0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刘老伯家属;王阿婆
裁判结果摘要:自建房窗外柴垛起火租客被烧死,房东堆放易燃物赔偿十余万元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6665551760112747016/
案件聚焦:建房起火致租客死亡 在窗外堆放柴垛的房东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沪务工的刘老伯以收废品为生,租住在农村一处宅基地自建房内。某天,该自建房意外起火,刘老 伯被当场烧死。刘老伯家属认为,房东王阿婆在窗外堆放木柴易燃物构成安全隐患,遂将王阿婆起诉 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法院判决王阿婆赔偿刘老伯家属十余万元。 农村建房意外起火,租客屋内当场烧死
刘老伯来自江苏省兴化市某村,在上海以收废品为生。自2005年起,刘老伯租住于浦东新区航头镇某 村的自建房内。该自建房共有三间房屋,房东80多岁的王阿婆住在北侧与中间两间,刘老伯租住南侧 一间。
2017年3月31日凌晨,该自建房发生大火,熊熊烈火瞬间将中间和南侧房间吞噬。据刘老伯的家属称, 当晚中间房间西窗外堆放的木柴起火,造成刘老伯租住的南屋尽毁,刘老伯被当场烧死。
经司法鉴定,刘老伯符合烧死的特征。事发当日上午,消防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查明北侧卧室 受到烟熏,未见过火;中间和南侧房间全部过火,房顶全部烧穿。中间房间西窗外的柴垛烧毁碳化, 向南过火痕迹明显。
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排除电气故障、雷击、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外来 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事发后,刘老伯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将王阿婆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王阿婆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 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5万余元。
房东窗外堆放柴垛构成安全隐患,赔偿死者家属十余万元
法庭上,刘老伯的家属诉称,事发当晚,中间房间西窗外堆放的木柴起火,该柴垛为王阿婆所有,供 其家中小灶生火使用。正是由于王阿婆将易燃物堆放于无人监管区,才会使失事房屋处于火灾隐患之 中,故王阿婆作为房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王阿婆辩称,与刘老伯不存在租赁关系,双方并无书面租赁合同。刘老伯每月支付的200元远低于市场 价,王阿婆供其居住属好意施惠行为,而非租赁行为。此外,起火点确实在自己搭建的柴垛处,但起 火处也有刘老伯捡来的纸板、尼龙等易燃物,加速了火的燃烧速度。且鉴定报告说明起火原因不排除 外来火种,故王阿婆认为自身并无过错,自己也是火灾的受害者。
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 其一,刘老伯与王阿婆是否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经审理,虽然刘老伯与王阿婆并无书面租赁合同, 但航头镇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簿上显示房东为王阿婆,租客为刘老伯,且房屋租金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是否低于市场价并不能作为否定租金性质的理由,故法院认定两者构成租赁合同关系。
◆ 其二,如果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王阿婆对火灾是否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起火 点位于柴垛处,在农村私人生活区域堆放柴垛作为土灶燃料,属于农村传统的生活方式。但王阿婆作 为房屋出租方,在墙外堆放木柴易燃物,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且在其已经用液化气的情况下
,未对柴垛进行及时清理,对引发火灾构成安全隐患,故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王阿婆赔偿刘老伯家属十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 决已生效。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田思倩
责任编辑 | 邱悦 李飞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浦江天平”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