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彭某某酒店烟头失火案
类型/起诉书场所/酒店宾馆原因/吸烟遗留火种等级/较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消防责任事故罪年份/2017
title: 131_临湘彭某某酒店烟头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临湘彭某某酒店烟头失火案
- 法院:临湘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7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彭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酒店客房未熄灭烟头引燃被褥,过火约20平方米,2人死亡)
- 来源:https://www.sxfzb.com/index.php/index/epaper/show/id/3480.html
正文
2017 年7 月1 日凌晨3 时55 分,位于湖南省临湘市城中北路5 号的临湘市尚一特酒店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 火灾发生后,临湘市公安消防大队在岳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的指导下,第一时间对火灾开展调查,查明“7·1”临湘市尚一特酒店火灾原因为未熄灭的烟头引起被褥阴燃,导致发生火灾,尚一特酒店703 客房住客彭某某吸烟过失引发火灾嫌疑较大。临湘市公安局即刻对彭某某失火案予以立案侦查。同年9 月15 日,临湘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李某某消防责任事故案、彭某某失火案调查完毕,向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同年11 月1 日、13 日,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控彭某某犯有失火罪、李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7·1”临湘尚一特酒店火灾事故消防责任事故案和失火案,对被告人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相关行业工作。 相关链接:《消防法》对于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犯失火罪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湖南消防官方微信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7/民事赔偿/2017_131_临湘彭某某酒店烟头失火案 (2).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