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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_沈某电焊未防护引发火灾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7/民事赔偿 年份:2017 大小:2.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2:5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2:06

8 沈某电焊未防护引发火灾失火案

法院: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2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沈某

裁判结果摘要:沈某在对滚筒电焊加固时未采取防焊渣措施,离开后厂房起火,致五家公司直接损失合计939万余元,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来源:http://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19/09/id/4491369.shtml

焊渣引发大火损失近千万 男子被判三年缓刑 2019-09-27 14:38:54 中国法院网讯(方芳)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江苏一男子沈某没想到自己未防焊渣的疏忽,让一场大火迅速蔓延,导致厂房内五家公司被烧,直接损失合计人民币900多万元。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限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沈某带着马某和陆某来到舒城某公司厂房,对滚筒进行维修和调试。当日下午,沈某使用电焊机对不锈钢滚筒进行电焊加固,未采取有效防焊渣措施,作业结束后也未进行全面检查,于17时许离开厂房。 17时15分许,苏州某公司职工董某发现C1#厂房二层西侧生产间的电镀设备起火,遂呼叫施救,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导致舒城某公司C1、C2厂房被烧毁。舒城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救火,火灾扑救后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勘验,认定起火的原因是电焊操作不慎引发火灾。 后经舒城县公安消防大队确认和舒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火灾造成厂房内五家公司直接损失合计人民币9393734.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由于过失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沈某在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起火灾造成的损失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通过社区评估,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7/民事赔偿/2017_322_沈某电焊未防护引发火灾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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