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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安市3.6火灾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大责任事故罪)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8/刑事案件 年份:2018 大小:29.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1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2:47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商场市场场所/医疗机构场所/学校教育原因/违章动火等级/重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福建年份/2018

title: 福建省福安市3.6火灾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大责任事故罪)

updated: 2026-08-04

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公司“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2018年8月6日2018年3月6日15时左右,位于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码头上的“丽阳”号(2018年3月6日更名为“新融海8”)多用途船(以下简称丽阳船)内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吴万祥1人死亡,林家清(2018年4月13日,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雷治维(2018年7月24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等2人受伤,截至2018年7月25日,据初步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4751152元(其中:福州融海航运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华海宏通航运有限公司共损失3559714元;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共损失251600元;叶赛雷损失约370000元;潘军彪损失100000元;雷治维损失约469838元)。2018年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福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公司“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福安市安监局局长陈国飞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消防大队、白马港海事处、下白石边防派出所等为成员单位,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福安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询问证人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1.福建省华海宏通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9日,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328号宏洋大楼第七层8轴至10轴中B轴至J轴,法定代表人:王华,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0310713401Y,登记机关: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项目,从事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普通货船运输;代理海船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海员证和外国船员证书外)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为国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国内沿海普通货船海务管理;机务管理和安全防污染管理;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占有丽阳船51%股份。2.福州融海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海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1日,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路宝马花园A座A11号(自贸试验区内),实际场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328号宏洋大楼第七层8轴,法定代表人:陈诚强,注册资本叁仟万圆整,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575312047XO,登记机关: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代理业务、国内水路船舶代理业务;船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6月20日,取得福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交闽XK0385),起止日期:从2017年6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经营范围: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该公司占有丽阳船49%股份。3.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马头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12日,位于福安市湾坞镇马头,法定代表人:张诗全(实际经营人、主要负责人:张炜),注册资本伍仟零壹拾捌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05385510T,登记机关: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船舶修造、船舶机械设备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主要涉事人员有关情况陈诚建,家庭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身份证号:35*****915,系融海公司员工,丽阳船股东之一,丽阳船维修作业的负责人;林金国,家庭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身份证号:35*****576,系华海公司派出配合陈诚建管理丽阳船维修作业的机务主管;潘军彪,家庭住址: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身份证号:33***530,系发电机销售员,丽阳船安装发电机的承揽人;叶赛雷,家庭住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身份证号:33***811,系丽阳船安装发电机作业的组织者。(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马头公司码头上的“丽阳”号多用途船机舱内,“丽阳”号多用途船总长102.63米,型宽15.8米,型深7.1米。货轮由生活区、驾驶台、机舱、尾部等组成,生活区入口上方有烟熏痕迹,生活区走廊地板有烟熏痕迹,机舱入口、机舱一层、二层均未见明显燃烧痕迹,机舱底层通往货船出口处及货船未见明显燃烧痕迹,只有烟熏痕迹,在机舱底层入口处发现一顶安全帽,机舱底层东侧发现一台较完好的电焊机,发电机排烟管及机舱通风管道烧损程度从北向南逐渐加重。机舱底层的主机及主机控制系统烧损严重,主机西侧燃油管已断开,新加装的轴带发电机基座上发现一气割枪、电焊钳烧损严重。(事故机舱(局部)照片见图1)图1 事故机舱(局部)照片(四)丽阳船基本情况2018年2月1日,华海公司和融海公司从营口福海船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丽阳船并签订《船舶购买合同》,其中华海公司占51%股份,融海公司占49%股份,船舶识别号:CN20094375567,总吨位3816吨,净吨位2136吨,总长102.63米,型宽15.8米,型深7.1米,总功率1765千瓦。2018年2月26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注销丽阳船的船舶登记号码:150009000034;2018年3月6日,华海公司和融海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号码:080112000011,船名变更为“新融海8”,船舶所有人:华海公司和融海公司,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华、陈诚强,取得所有权日期:2018年2月10日,船舶共有情况:华海公司占51%股份,融海公司占49%股份。(丽阳船照片见图2)图2 丽阳船照片(五)其他有关情况1.死因鉴定情况2018年4月26日,事故调查组委托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对吴万祥、林家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8年5月14日,出具吴万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鉴定所〔2018〕病鉴字第050号),其鉴定意见是:死者吴万祥符合生前烧死;2018年5月14日,出具林家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鉴定所[2018]病鉴字第051号),其鉴定意见是:死者林家清符合生前烧死。2.医院抢救记录情况⑴患者吴万祥,男,47岁,于2018年03月06日15:08接到通知,随即出车,15:40到达现场,缘于患者1小时余前在船上烧伤致人事不省,查体:BP、P、R、SPO2均测不出,神志丧失,双目紧闭干硬(瞳孔无法观察),颈动脉无博动,全身皮肤干燥黑焦,四肢僵硬。心电图呈一直线。于2018年03月06日16:19宣布临床死亡。(摘自《闽东医院急诊科急诊抢救记录单》部分)⑵患者林家清,男,51岁,于2018年3月6日入院,缘于1小时前在船舱里工作时,不明原因引起船舱起火致船舱内油漆燃烧,并致身上衣物燃烧殆尽,致头部、颜面部、颈部、双上肢、双下肢、后躯干及臀部烧伤,并致大部分疱皮缺失,现场未做处理,经120接入我科继续治疗,入院前给与输入复发氯化钠注射液500ml,余未做其他处理,患者呼吸烧伤稍急促,无明显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腹痛、四肢抽搐等不适。创面暴露我科就诊,拟:“全身多处烧伤”收入住院。患者精神差、未进饮食,二便未解。(摘自2018年3月6日《闽东医院入院记录单》部分)2018年4月9日,林家清转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继续接受治疗,2018年4月13日22:58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宣布抢救无效,临床死亡。⑶患者雷治维,男,48岁,患者以“全身多处火焰烧伤1小时。”为主诉入院。查体T36.0℃,P140次/分,R26次/分,BP266/186mmHg。神清,心肺腹未见明显异常,烧伤面积616%TBSA,面积分布于:头部、颜面部及颈部6%,创面可见眉毛、睫毛、头发烧焦,基底红白相间或稍白;后躯干13%,基底红白相间或腊白;双上肢15%,基底红白相间或腊白;臀部4%,基底红白相间或腊白;双下肢28%,基底红白相间或腊白。(摘自2018年3月6日《闽东医院入院记录单》部分)2018年4月9日,雷治维转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继续接受治疗,2018年7月24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2018年8月6日,委托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做伤残鉴定。3.火灾原因鉴定情况2018年3月6日,福安市消防大队对事故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2018年3月22日,出具《丽阳号货船“3·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四)起火原因的认定:对主机和新加装的轴带发电机基座进行勘验:主机烧损烟熏程度由北向南逐渐减轻,主机控制系统烧损烟熏程度由北向南逐渐减轻。主机西侧燃油管及新加装的轴带发电机基座西侧的燃油管已断开,在新加装的轴带发电机基座北侧发现拆下来的主机燃油管。在新加装的轴带发电机基座上发现一气割枪、电焊钳烧损较严重,西侧发现一电焊机烧损较严重,东侧发现一电焊钳烧损较严重。根据现场勘验,认定丽阳号货船“3·6”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系维修工人在对新加装的轴带发电机基座进行气割电焊时,火星掉落,引发新加装的轴带发电机基座下残余燃油蒸汽爆燃。”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8年1月20日,陈诚建向潘军彪购买一套船用发电机组,约定发电机组6.8万元,安装费3万元。2月5日,吴雪云受华海公司和融海公司委托,转账人民币1万元到潘军彪账户用于安装轴带发电机。2月12日,丽阳船靠泊马头公司码头。2月23日,潘军彪联系发电机安装人员叶赛雷,约定安装费2.6万元。2月28日,潘军彪通过其岳父梁俊明账户转账人民币1万元至余旭萍(叶赛雷妻子)账户用于发电机组安装前期费用。同日,叶赛雷到福安市湾坞镇的马头公司丽阳船上察看发电机组安装地点位置。2018年3月3日,叶赛雷以每人每天350元的费用包吃住叫上雷治维、吴万祥、林家清等三人驱车到马头公司丽阳船安装发电机组,到达丽阳船后就吃住在船上,3月4日,以上四人开始在丽阳船机舱内安装发电机组作业,3月5日晚,叶赛雷因家中有事,安排好其他三人继续安装作业后,离开回乐清市。3月6日13时,吴万祥、林家清和雷治维三人按叶赛雷的安排继续安装发电机作业,主要作业内容为在机舱内热切割、焊接发电机衬板,至14时55分左右,雷治维在机舱主机头部点焊发电机座衬板,吴万祥和林家清在雷治维的后面切割机座其他衬板时,发生火灾,导致吴万祥烧死,林家清和雷治维等2人烧伤,随后林家清和雷治维等2人被送往位于福安市的宁德市闽东医院抢救,4月9日,林家清和雷治维转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继续接受治疗,至4月13日,林家清抢救无效死亡。7月24日,雷治维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8月6日,委托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做伤残鉴定。(二)应急救援情况3月6日事故发生后,马头公司员工立即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电话通知公司负责人张炜,现场人员启动应急预案利用现场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用具进行灭火,营救出林家清和雷治维两人,吴万祥被困机舱内,15时40分,闽东医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救护人员与公司员工等人一起将受伤人员(林家清和雷治维)抬上救护车送闽东医院救治,15时42分,消防部队到达事故现场,立即组织消防队员深入机舱搜救,16时15分许搜救到被困人员吴万祥,经医护人员检查已无生命体征。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和湾坞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调查。市安监局在随后近两个月时间里,积极主动做好死者的善后和伤者的救治等相关工作。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共造成吴万祥1人死亡,林家清(2018年4月13日,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雷治维(2018年7月24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等2人受伤,截至2018年7月25日,据初步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4751152元(其中:福州融海航运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华海宏通航运有限公司共损失3559714元;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共损失251600元;叶赛雷损失约370000元;潘军彪损失100000元;雷治维损失约469838元)。死者:吴万祥,重庆市忠县石宝镇人,身份证号:51***63X,系丽阳船发电机组安装人员;伤者1:林家清,重庆市万州区人,身份证号:51***038,系丽阳船发电机组安装人员;伤者2:雷治维,重庆市忠县石宝镇人,身份证号:51***77X,系丽阳船发电机组安装人员。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1.吴万祥、林家清等2人安全意识薄弱,缺乏焊接与热切割安全知识,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不满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规定的安全条件下,违规冒险在有易燃物的机舱内进行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产生的火星掉落,引发新加装的轴带发电机基座下残余燃油蒸汽爆燃,导致火灾事故发生。2.华海公司(丽阳船的所有权单位),让无电工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叶赛雷、雷治维、林家清、吴万祥等人在丽阳船上安装发电机组作业,且未按规定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的规定,在丽阳船机舱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现场安排现现场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或火灾警戒人员;3.融海公司(丽阳船的所有权单位),让无电工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叶赛雷、雷治维、林家清、吴万祥等人在丽阳船上安装发电机组作业,且未按规定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的规定,在丽阳船机舱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现场安排现现场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或火灾警戒人员。(二)间接原因1.华海公司(丽阳船的所有权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丽阳船发电机组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危险因素告知;未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制度;未审查发机电组安装人员叶赛雷、雷治维、林家清、吴万祥等人的特种作业资格;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丽阳船机舱存在违规冒险动火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2.融海公司(丽阳船的所有权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丽阳船发电机组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危险因素告知;未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制度;未审查发机电组安装人员叶赛雷、雷治维、林家清、吴万祥等人的特种作业资格;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丽阳船机舱存在违规冒险动火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3.马头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定相关方面安全管理制度,对丽阳船进行安全管理;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未对丽阳船停泊公司码头期间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丽阳船存在违规动火作业等安全事故隐患问题。4.潘军彪,安排无电工、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叶赛雷承接丽阳船安装发电机组作业。5.叶赛雷,安全法律意识薄弱,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承揽丽阳船发电机组安装,组织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雷治维、林家清、吴万祥等人,在不满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规定的安全条件下,安排雷治维、林家清、吴万祥等3人在丽阳船机舱内实施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分析,认为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3·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吴万祥,安全意识薄弱,缺乏焊接与热切割安全知识,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不满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规定的安全条件下,违规冒险在有易燃物的机舱内进行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产生的火星掉落,引发新加装的轴带发电机基座下残余燃油蒸汽爆燃,造成火灾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2.林家清,安全意识薄弱,缺乏焊接与热切割安全知识,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不满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规定的安全条件下,违规冒险在有易燃物的机舱内进行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产生的火星掉落,引发新加装的轴带发电机基座下残余燃油蒸汽爆燃,造成火灾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3.雷治维,安全意识薄弱,缺乏焊接与热切割安全知识,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不满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规定的安全条件下,违规冒险在有易燃物的机舱内进行焊接作业,在事故中受伤,因该行为与本起火灾事故发生无直接关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王华,身份证号:35***649,华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2017年度收入39450元的30%进行行政处罚;2.陈诚强,身份证号:35***931,融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建议由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2017年度收入20万元的30%进行行政处罚;3.陈诚建,身份证号:35***915,融海公司员工,丽阳船维修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未审查发机电组安装人员叶赛雷、雷治维、林家清、吴万祥等人的特种作业资格,且未对以上四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危险告知的情况下,让安装人员进入丽阳船机舱进行发电机组安装作业;在叶赛雷、雷治维、林家清、吴万祥等4人安装发电机组作业期间,未按《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的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4.林金国,身份证号:35***576,华海公司机务主管,协助陈诚建管理丽阳船维修期间的工作,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未能发现并制止无电工、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叶赛雷、雷治维、林家清、吴万祥等4人在安全条件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规定的丽阳船机舱进行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华海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5.潘军彪,身份证号:33***530,发电机销售人员,丽阳船发电机组出售人及安装承揽人,让无电工、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叶赛雷到丽阳船安装发电机组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6.叶赛雷,身份证号:33********811,丽阳船发电机组安装作业承接人、组织者,安全法律意识薄弱,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承揽丽阳船发电机组安装,组织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雷治维、林家清、吴万祥等人,在不满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规定的安全条件下,安排雷治维、林家清、吴万祥等3人在丽阳船机舱内实施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1.华海公司(丽阳船的所有权单位),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制度;未审查发机电组安装人员叶赛雷、雷治维、林家清、吴万祥等人的特种作业资格,让无电工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叶赛雷、雷治维、林家清、吴万祥等人在丽阳船上安装发电机组作业;未对丽阳船发电机组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危险因素告知;未按《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的规定,在丽阳船机舱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现场安排现场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或火灾警戒人员,且未按规定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及时发现丽阳船机舱存在违规冒险动火作业等安全隐患问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由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融海公司(丽阳船的所有权单位),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制度;未审查发机电组安装人员叶赛雷、雷治维、林家清、吴万祥等人的特种作业资格,让无电工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叶赛雷、雷治维、林家清、吴万祥等人在丽阳船上安装发电机组作业;未对丽阳船发电机组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危险因素告知;未按《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的规定,在丽阳船机舱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现场安排现场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或火灾警戒人员,且未按规定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及时发现丽阳船机舱存在违规冒险动火作业等安全隐患问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由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3.马头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定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对丽阳船进行安全管理;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未对丽阳船停泊公司码头期间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丽阳船存在违规动火作业等安全隐患问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由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4.湾坞镇人民政府检查、指导马头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建议其向福安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华海公司要深刻吸取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3·6”一般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是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禁止无证上岗作业;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四是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二)融海公司要深刻吸取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3·6”一般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是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禁止无证上岗作业;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四是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三)马头公司要深刻吸取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3·6”一般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相关方的管理;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四)湾坞镇人民政府要针对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3·6”一般火灾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问题,加强对马头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发生。附件: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附件福安市马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8/刑事案件/2018_福建省福安市3.6火灾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大责任事故罪).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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