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吴某某失火案)
title: "起诉书(吴某某失火案)" source: https://www.ordoszge.jcy.gov.cn/flwsgk/201810/t20181028_2393165.shtml saved: 2026-08-01 type: 刑案起诉书
tags: [类型/起诉书, 场所/医疗机构, 场所/森林草原, 法律/失火罪, 法律/民事赔偿, 年份/2018]
起诉书(吴某某失火案)
起诉书(吴某某失火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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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失火案)
时间:2018-10-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8〕1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41****,汉族,文盲,无业,住准格尔旗镇村社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准格尔旗镇村社湾燃烧玉米茬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过火总面积18.7350公顷,其中林业用地9.6568公顷,具体其中有林地为1.6380公顷,林种为防护林;灌木林地为6.4878公顷,林种为防护林;无立木林地为0.2372公顷;未成林造林地为1.2938公顷。(民事已赔偿)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野外用火时未注意安全防范,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时年满75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岚
检察员:苏蓉
2018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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