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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_五台张某隐居生火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8/民事赔偿 年份:2018 大小:3.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2:2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2:45

8 五台张某隐居生火失火案

法院:五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2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张某

裁判结果摘要:山沟搭灶生火未熄引百亩林地被毁来源:https://www.huanqiu.com/article/9CaKrnK8KfK

9CaKrnK8KfK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一男子“隐居”山林不慎引发火灾

因失火罪获刑/e3pmh19vt/e3pmh1ar3

记者25日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男子“隐居”在忻州市五台县一山沟里欲常住修行,却不慎引发大火,致百亩林地被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中新网太原5月25日电 (刘小红)记者25日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男子“隐居”在忻州市五台县一山沟里欲常住修行,却不慎引发大火,致百亩林地被毁。近日,该男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河北省邯郸籍男子张某,在五台县某村山沟里自己搭建了一个帐篷准备常住修行,2012年2月7日下午13时许,张某在石头搭的灶台上生火做饭,做完饭用石头盖住灶台并没有将火熄灭,晚上张某发现失火,在未能将火扑灭的情况下,便逃离现场。

经五台县林业局认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50亩,其中灌木林地60亩,草坡面积90亩,烧死2米以上落

叶松30株,共计直接损失18000元。

2017年11月13日张某被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上网追逃,同年12月6日被逮捕。2018年2月28日,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失火罪向五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案件中,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本案中,张某过失引发火灾后,并没有将火及时扑灭,而选择逃匿,导致大面积林地被烧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触犯了刑法。

五台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在野外不慎引发山火后,应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等待专业扑火队员赶到,将损失减少到最小,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逃离现场。以为能够逃避法律的惩罚引发严重后果的,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完)

1527231060000责编:秦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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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8/民事赔偿/2018_2801_五台张某隐居生火失火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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