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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1_王某与某电冰箱生产厂家产品责任火灾财产损害赔偿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8/民事赔偿 年份:2018 大小: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0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9:35

8 王某与某电冰箱生产厂家产品责任火灾财产损害赔偿案

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王某(家电城经营者);被告某电冰箱生产厂家

裁判结果摘要:家电城冰箱处起火不排除冰箱故障,生产厂家担40%赔382019.69元来源:http://szsz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9/03/id/3788699.shtml

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王某经营的一家家电商铺发生火灾,造成近百万的损失。根据萧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某厂家生产的电冰箱处,不排除电冰箱引发火灾的可能。王某遂将该生产厂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个体经营“王某家电城”,经营范围为家电及日常百货,系租赁姜某的房屋经营。 2018年2月9日19时许,该店铺发生火灾,经萧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家电城从东向西数第4间商铺西半部、北起第4台冰箱处;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电冰箱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事故造成王某家电城及旁边陈某婚纱摄影店财物受损,经鉴定,王某所属家电城损失金额为685735元,并造成邻居店铺等较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店铺遭受火灾财产受损是事实,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合法性、权威性。被告仅抗辩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不能排除自己的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40%的费用。王某作为店铺的管理者,未提供其店铺内具备消防设施及经过消防验收的事实,应承担相应责任。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未排除电气的线路故障,亦有其他侵权者,故其余损失不应由生产厂家承担。遂依法判决该电器生产厂家赔偿40%即382019.69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已经生效。 法官寄语:火灾极易造成惨重的财产损失,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在生产生活中应当注重日常火灾隐患的检查,增强消防观念,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火灾隐患的发生。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8/民事赔偿/2018_3051_王某与某电冰箱生产厂家产品责任火灾财产损害赔偿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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