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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邻居阳台失火殃及自家受损案(李女士诉陈某、孙某、物业)
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李女士、陈某、孙某、某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火灾原因不明(外来火源),依公平原则判陈某、孙某及物业各补偿李女士2000元。
来源: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8/11/id/3557107.shtml
春节期间隔壁邻居阳台起火还殃及了自己家,更糟心的是,责任方不明确,无人愿意承担自己的损失赔偿。市民李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不过她认为,虽然隔壁阳台并非有人故意纵火,但自己无辜遭受损失,必须得有人来负责。 2018年农历新年,李女士一家正在家中观看电视节目
,忽然李女士发现阳台的方向似乎有烟飘了过来,等她过去查看才发现是隔壁的开放式阳台着火了。她一边拨打火警电话报警,一边去拍打隔壁邻居的门,却无人应答。虽然消防部门很快赶来,但依旧给李女士家的阳台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坏。事后,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除了认定起火事件和地点,还排除了电气故障导致火灾、排除了放火嫌疑,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阳台可燃物所致。 事后,李女士自行修复了阳台,共花费了两万余元。但是她总觉得自己无辜受损失应该有人给个说法,她认为隔壁实际住户孙某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在阳台存放易燃物品导致火灾,且在火灾发生当天不在家致使火情蔓延危及她家;而房屋产权人陈某对其租户缺失监管责任;小区物业也没能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她将陈某、孙某列为被告,小区物业列为第三人,要求三方共同承担她的损失。 在庭审中,房主陈某表示,他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同意李女士提出的三被告等份赔偿的诉请。他认为自己虽是房东,但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孙某,阳台上存放的可燃物也不属于他,引发着火的火源可能属于外来火源,火灾的发生与他无关。因此他认为他的责任并不大。 而孙某也在庭审中提出了他的观点。孙某称他放在阳台上的东西是纸箱和设备,并非杂物。且他还对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提到的“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阳台可燃物所致”中的“可燃物”提出了观点,他认为纸箱属于“易燃物”,不是“可燃物”。他认为他过年期间离开天津,火势蔓延令李女士遭受损失属于物业失职,他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物业公司也不同意赔偿,他们认为虽然陈某和孙某都表示火灾是由燃放的烟花导致,从而认为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但消防部门认定是外来火源,不一定是燃放的烟花。火灾的发生,实属意外,物业公司在管理方面并无任何瑕疵,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所涉火灾事故,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未确定陈某、孙某和物业公司为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三方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鉴于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无过错,客观上此次火灾却导致其遭受了较大的财产损失,故依照公平原则,法院认为三方均应酌情对李女士予以补偿。综上,法院一审判令陈某、孙某和物业公司各补偿李女士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