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PDF 转换文本
‹ 上一篇:2018_481_邻居阳台失火殃及自家受损案(李女士诉陈某、
下一篇:2018_134_黄石张某焚烧垃圾仓库失火案.pdf ›

2018_63_江西兴国黄某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8/民事赔偿 年份:2018 大小:4.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1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7:51

8 江西兴国黄某失火案

法院: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黄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来源: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4174798

2018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兴国县长冈乡扫墓时,焚香引燃了旁边的杂草,因天气干燥

且风大,火顺势向周边蔓延燃烧。被告人陈某虽经奋力扑救,但未能将火扑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致使山场有林地过火面积为1210亩(80.67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 9532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拨打了“119”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21日,兴国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8年2月7日,被告人钟某

坤在兴国县崇贤乡东风村扫墓时,点燃的线香和纸钱引燃山上杂草,火势迅速蔓延开来,被告人看到后,立即脱下上衣作为扑火工具进行扑火,但因火势过大致使该山场发生森林火灾,被告人见火势无法扑灭,便离开现场回到家中。 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致使过火面积达68.4亩(折合4.56公顷),烧毁林木蓄积13.6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856元。2月12日,森林公安民警依法传唤被

告人至兴国县森林公安局高兴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供述了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14日,兴国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坤拘役二个月。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黄某在兴国县江背镇长山村山场扫墓时,在香烛未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燃烧的香烛将周围的杂草引燃。虽经被告人黄某奋力扑救,仍未能将大火扑灭,大火蔓延上山场,导致该山场发生森林火灾。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积极扑救,其儿子报警后,黄某留在案发现场,在被森林公安局江背派出所民警询问时,主动供认是其在扫墓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该山场有林地过火面积164 0亩(折合109.33公顷);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4480元。

2018年6月21日,兴国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不仅给国家或他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自己也会面临牢狱之灾,悔之晚矣。 往期回顾 1、 1、 2、 3、 4、 5、 6、 8、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8/民事赔偿/2018_63_江西兴国黄某失火案.md
‹ 上一篇:2018_481_邻居阳台失火殃及自家受损案(李女士诉陈某、
下一篇:2018_134_黄石张某焚烧垃圾仓库失火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