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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_733_李某与刘某家属生命权纠纷.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8/民事赔偿 年份:2018 大小:2.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3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45
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医疗机构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原因/玩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8

title: 733_李某与刘某家属生命权纠纷

updated: 2026-08-04

李某与刘某家属生命权纠纷

正文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近日,炎陵县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由于不文明祭扫致人死亡的民事纠纷案,被告李某被判赔偿受害人家属4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15日(农历大年三十)下午2时许,李某在炎陵县鹿原镇山上扫墓时,因焚烧纸钱、燃放礼炮“闪光雷”,不慎引燃茅草。火借风势,大火蔓延至附近山上。附近村组的组长刘某赶来救火。刘某在砍防火带时,不慎被山上风化的石头滚落砸到头部,当日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李某和受害人家属达成死亡赔偿协议,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7万元。事后刘某仅支付5万元赔偿,于是受害人家属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扫墓时用火不慎引发山火,导致刘某在救火时意外受伤,且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意外死亡后,双方达成协议,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双方对赔偿数额、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所以李某所负的侵权责任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8/民事赔偿/2018_733_李某与刘某家属生命权纠纷.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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