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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消防验收意见撤销复议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8/行政诉讼 年份:2018 大小:11.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2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7:18
类型/行政判决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民事赔偿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湖南年份/2018

title: 1575_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消防验收意见撤销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消防验收意见撤销复议案

正文

scholarly research 学术研究 消防法律研究 案例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李传奇 案件事实: 原告卢本荣等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怀化市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怀化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怀化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对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建设的此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8年5月11日,怀化市公安消防支队收到原告卢本荣等提交的《举报海源鑫园小区工程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支队撤销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并责令整改》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要求:怀化消防支队撤销怀公消验字(2015)第013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18年5月15日,怀化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回复包括“支队下发的怀公消验字(2015)第013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依法合规”等内容并将上述回复送达给原告卢本荣等。2018年7月13日,原告卢本荣等以怀化市消防支队为被申请人向怀化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不撤销怀公消验字2015第013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怀化市公安局作出怀公复决字[2018]00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10月9日,被告怀化市公安局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原告卢本荣等。原告卢本荣等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之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当事人请求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申请,有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从《举报海源鑫园小区工程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支队撤销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并责令整改》的具体内容可知,原告卢本荣等向被告怀化市消防支队提交《举报海源鑫园小区工程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支队撤销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并责令整改》书面材料,不仅是举报投诉海源鑫园小区工程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时还提出了要求怀化市消防支队撤销案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申请,而被告怀化市消防支队作出的《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中,不仅对原告卢本荣等举报投诉的事项进行了回复,同时还回复案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依法合规,即认为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应撤销,故《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原告卢本荣等的行政复议请求可知,其向被告怀化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不服被告怀化市消防支队作出的《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而被告怀化市公安局作出的怀公复决字[2018]00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实质上维持了被告怀化市消防支队作出的《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 《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是否合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第七十一条规定“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怀化市消防支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前,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其作出的《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中未载明证明事实的证据,亦未告知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和期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判决撤销怀化市消防支队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 。判决宣判后,怀化市消防支队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卢本荣等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判决怀化市消防支队拒绝撤销案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没有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职责,责令怀化市消防支队在一个月内依法履职并撤销《意见书》。然而,原审法院却判决撤销上诉人作出的《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并要求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判决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一审原告实质是要求法院判决怀化市消防支队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撤销案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职责自我纠正,并没有要求法院依法对怀化市消防支队作出的案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上诉人履职行为本身,故上诉人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是本案审查的重点,对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载体的合法性,不是本案审查的对象,被上诉人也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因此,本案属确认之诉,并非撤销之诉。本案中,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提交《举报海源鑫园小区工程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支队撤销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并责令整改》书面材料,要求上诉人撤销案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后,作出《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只是上诉人作出的《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没有达到被上诉人的要求。同时,《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中,不仅对被上诉人举报投诉的事项进行了回复,同时还回复案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依法合规,即认为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应撤销。因此消防支队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卢本荣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律师小结: 消防支队接到《举报海源鑫园小区工程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支队撤销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并责令整改》后,作出了《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一审原告卢本荣等人提出确认不履职违法的诉请,而不对《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本身提出相关诉讼,再次要求消防支队履职,其倘若对消防支队提起诉讼,也能达到审查作出《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目的,但其置《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于不顾,执意提起本案诉讼,势必会造成消防支队的决定与法院裁判相互矛盾的尴尬局面。法院裁判因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约束而无法对被上诉人申请的事项作出肯定的审查结论,也就是说法院只能对消防支队的不予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审查,而不能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显然与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背道而驰,必将导致卢本荣等行政相对人的诉讼缺乏诉的利益。本案中,消防支队已经作出《关于怀化市海源鑫园小区举报投诉问题的回复》,就被上诉人申请事项作出了处理决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审被告怀化市公安局在履行复议程序后,作出驳回卢本荣等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本案中,尽管二审法院改判,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但是本案中还是有很多值得注意的方面。就行政机关而言,在处理举报、投诉等事项时,一定要合理区分申请的诉求事项,哪些是举报,哪些是申请行政机关作为等,甚至有的当事人在信访案件中提出行政机关作为申请等,这些均需要严格的区分处理,否则极易引起行政诉讼。据统计,目前举报投诉类案件的行政诉讼的数量仅次于信息公开案件,排名第二,应当引起消防机构等行政机关的注意。另一方面,就行政相对人而言,提起行政诉讼时,合理选择诉讼请求极其重要。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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