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9_高某等诉镇江市住建局消防验收意见书复议案
8 高某等诉镇江市住建局消防验收意见书复议案
法院:镇江市司法局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行政复议
文书号:[2023]镇行复第182号
当事人:高某、颜某某、徐某某(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业主不服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申请复议,市政府以无主体资格、不具直接影响驳回。
来源:https://sfj.zhenjiang.gov.cn/sfj/xzfyjdsgkl/202405/122b761bc9d04b91bd4fa3564c4c6fd5.shtml
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镇行复第182号
申请人:高某、颜某某、徐某某
被申请人: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33号。 第三人:某某地产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于2023年1 1月1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某某地产公司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于11月30日将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的房屋于2021年3月交付至今,不断发现问题,通过投诉、信访都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后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于10月26日、31日、11月7日收到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本栋楼及本小区多栋楼消防设施未达到
国家标准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本小区及本栋楼基本高度都在100米,但多栋楼达不到上述国家要求。 2.消防设施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竣工图纸明确防烟排烟系统要求做耐火处理,但本小区多栋楼未按图纸及国家规定进行施工却通过消防验收。
- 被申请人答复2020年消防验收为抽查验收,但本项目为必验项目,不应进行抽查验收。 4.本栋楼及本小区多栋楼未达到节能要求。外墙保温节能未达到图纸要求,被申请人关于外墙保温节能的答复答非所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验收决定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市住建局具有作出镇建消验字〔2020〕第0046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行政职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市住建局具有对涉案特殊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的职权。
市住建局作出镇建消验字〔2020〕第0046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涉案建设单位某某地产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申请远洋香奈城三期南块调整项目建设工程18#住宅楼、19#住宅楼、21#住宅楼、22#住宅楼消防验收,并提交了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经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市住建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出具受理凭证。 市住建局受理涉案消防验收申请后,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二十九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进行现场评定。根据上述规定,对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全部检查。其他项目采用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的方式进行,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经现场检查评定,相关住宅楼现场评定合格,市住建局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镇建消验字〔2020〕第004
6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市住建局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已经作出处理。申请人高某向市住建局反映“远洋21栋设计图纸、竣工图要求电梯前室设置排烟通风管道,但现场排烟通风管道未按图施工,且未作耐火处
理”。经查阅图纸、现场查看,远洋香奈城三期21号楼负二层电梯前室部位正压送风管道未按图纸施工到位,正压送风、机械排烟管道未按图纸设置防火板包裹。市住建局约谈远洋三期二标段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称送风管道是按图施工的,消防验收后因为需要安装员顶,拆掉了电梯厅前一截,防火包裹确实存在未按图施工的问题。市住建局向某某地产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于2024年1月30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建设区域与21号楼存在类似问题的楼栋,一并加以改正。市住建局已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高某。 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中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的原告起诉资格问题,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市住建局作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根据某某地产公司提出的消防验收申请,针对18#住宅楼、19#住宅楼、21#住宅楼、22#住宅楼的消防工程作出的行为,涉及四栋楼业主的共同利益。四栋住宅楼共有484户住户,三位申请人作为业主对消防验收意见书不服,并不具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的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参照此条款规定,申请人同样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消防验收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消防验收行为是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对外发生效力。市住建局出具给远
洋地主镇江有限公司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行为发生在申请人取得商品房之前。
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且直接的影响,申请人无权对该行为提起撤销之诉。
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所述外墙保温节能问题,不属于消防验收的评查范围。 综上所述,市住建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且直接的影响,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请求贵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第三人开发建设的远洋香奈城三期项目21号住宅,于2019年1月15日在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完
成施工图审查并获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含节能设计审查,证号为:10171(2019)第0046号),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消防专项审核并获取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镇公消审字〔2019〕第0013号),现场施工过程中,均按图施工,项目楼栋外墙保温做法与档案馆图纸一致,外墙保温并无变更,相关图纸会审只是对外墙保温做法进行明确,并提出对应规范条文。
根据验收要求,21号楼属于必审必验楼栋,于2020年11月26日完成消防专项验收,并获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于2020年11月27日获取单体竣工备案证明,并最终于2020年12月28日通过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核查后,获取交付使用核查意见书。 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有业
主通过公司客服投诉平台反映,负一层电梯厅消防送风排烟管道较低,影响业主出行的视觉效果和通行功效,要求第三人进行整改。考虑多数业主提出整改诉求以及现场实际情况(管线较多),在验收完成后,施工方将电梯厅区域局部排烟管道拆除。拆除后,第三人和物业公司多次强调消防安全,并对相关区域重点巡查,尽可能杜绝消防隐患。针对该问题,第三人已收到被申请人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三人将严格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4年1月底前完成整改。远洋香奈城二、
三、四标段地下车位的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一个单体,必须全部施工完成才能办理规划核实及后续验收,目前仅免费提供给业主使用,还没有正式办理验收,在办理验收前第三人将按照图纸设置排烟管道并进行防火材料包裹。 综上,第三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房屋设计符合相应规范、相
关手续办理符合所有政府流程,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均为远洋香奈城三期21号楼业主。2020年 11月24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远洋香奈城三期南侧地块调整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并提交了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本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包含18#、19#、21#、22#住宅楼,当日,被申请人经审核后予以受理。11月25日,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对该项目消防验收进行现场评定,1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不动产权证及房屋买卖合同;
- 消防验收申请表;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5.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6.现场评定记录表;7.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有明确的申请人”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必备条件,“有明确的申请人”既包含申请人主体明确,也包括申请人主体适格。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是根据第三人向其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而作出的,该消防验收意见书针对的是涉案楼盘配套的消防设施,涉及本次消防验收4栋楼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8〕1号)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人作为本次消防验收中4栋楼484户业主中的3户,对住建部门作出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不服,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