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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一佳公寓电动车火灾事故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其他案例 年份:2019 大小:3.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8:0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4:07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电动自行车场所/机动车船舶原因/电气故障等级/重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地域/广西年份/2019

title: 2343_广西桂林一佳公寓电动车火灾事故案

updated: 2026-08-04

广西桂林一佳公寓电动车火灾事故案

正文

广西一民房起火,致5人死亡38人受伤!主要责任人获刑5年 2019年5月5日上午6时许,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 一栋6层的民房发生火灾, 共烧毁电动车18辆, 摩托车1辆, 造成5人(学生)死亡, 38人不同程度受伤。 此前报道→ 桂林民房火灾致5死多伤,广西师大漓江学院发布沉痛通报 查清了!桂林雁山火灾致5死38伤,3人被追刑责 据悉, 涉事民房被用于开办公寓, 居住着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学生和社会人员共70余人。 事发后, 公寓老板陈某、管理人员吴某 和房东赵某 分别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 该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藤县人陈某承租了桂林人赵某在西龙村的一栋6层楼房用于经营宾馆。陈某承租后,在一楼楼梯口通往大门的过道两侧墙壁上安装了12个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将一楼大厅改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并将靠近停放点的大门封锁,只留一楼南门作为唯一通道进出。 陈某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未安装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挂牌“一佳公寓”,将56间房出租,并请吴某管理公寓相关事宜。房屋出租后,房东赵某没有到过该房屋以及对公寓进行监督管理。 火灾由一楼的电动自行车引发。 法院认为,陈某、赵某和吴某在经营公寓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 陈某系公寓实际经营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未安装任何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出租公寓,且封堵公寓大门,仅留一过道供人出入,致使火灾发生时未能被有效遏制,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和吴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时消防人员营救被困在楼内的住户。黄飞 摄 雁山区法院判决,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南国早报记者邓振福 来源: 广西新闻网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9/其他案例/2019_2343_广西桂林一佳公寓电动车火灾事故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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