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PDF 转换文本
‹ 上一篇:上犹托管中心疏于看护致儿童火烧伤十级伤残调解案
下一篇:胡某焚烧杂草失火刑附民首案 ›

2365_贵州玉屏某建材公司裂解炉爆燃事故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9/其他案例 年份:2019 大小: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8:4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3:20

8 贵州玉屏某建材公司裂解炉爆燃事故案

法院: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吴某

裁判结果摘要:违反规程未排空可燃气体即电焊,致同事死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http://yuping.guizhoucourt.gov.cn/fyxw/232981.jhtml

7月30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并作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吴某、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均服判息诉。 据了解,被告人吴某、杨某1与被害人杨某2均系贵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 9月28日,吴某、杨某1杨某2在上班期间发现裂解炉体上有一颗固定螺丝的锁扣有一半损坏掉落,杨某2便叫电焊工吴某焊接损坏的半边锁扣,后吴某违反规定,未对裂解炉内可燃性气体进行检测和排空,未经批准,让无电焊资质的被告人杨某1操作电焊对裂解炉进行焊接作业,引起裂解炉内残留的可燃气体发生燃爆,致使裂解炉炉门冲出,造成杨某2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1轻微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几年来各企业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严重地阻碍了建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统一。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企业应当掌握常见危险源的识别与防范措施,制定严格的规定制度保障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进行生产、作业。 温馨提示:生产、作业不能图简便、快捷,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生产理念,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在生产过程中严格依规操作,保护自己,关爱同事。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9/其他案例/2019_2365_贵州玉屏某建材公司裂解炉爆燃事故案.md
‹ 上一篇:上犹托管中心疏于看护致儿童火烧伤十级伤残调解案
下一篇:胡某焚烧杂草失火刑附民首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