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周某某、蒋某某消防事故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title: 湖南省长沙市12.23火灾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消防责任事故罪)
updated: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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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蒋某某消防事故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周某某、蒋某某消防事故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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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54****,汉族,大学本科,民主建国会会员,长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号集体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路栋房。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5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长沙市某某离休干部休养所退休人员,长沙物业有限公司驻某某小区管理处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某某社区某某小区物业系由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下称“广居物业公司”)。被告人周某某系某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蒋某某系某某物业公司驻某某小区物业主任。雨花分局黎托派出所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2019年12月12日两次对某某小区进行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就该小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两被告人未改正。
2019年12月23日凌晨2时44分,某某小区2栋1单元5楼至6楼电缆井因穿刺线夹分支线路连接处发生故障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16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电缆井内强电、弱电以及设备被烧毁,相关区域烟熏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5070元。经长沙市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某某物业公司未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某某小区服务期间,对电缆井疏于管理,竖向封堵不严,未上锁导致堆满杂物;日常防火巡查流于形式,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消防水泵无法启动,防火门损坏,楼梯间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出车单、消防检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物业函、物业合同、火灾事故认定书及消防救援大队移送案件报告等相关书证;2.证人谢某某、林某某、邱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四川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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